作者mark99927 (歐黑歐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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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的問題
時間Sat Jun 11 02:39:16 2011
※ 引述《billy199236 (新月沙丘)》之銘言:
: 一開始我預設的契約是借貸契約
: 例如:甲將一台電腦借給了乙,不小心借了太久超過了消滅時效,等到甲想起來的時候
: 甲就跑去跟乙請求返還。這時候便會有兩種可能。
: 第一種:乙因為過了消滅時效便會擁有抗辯權可以拒絕他的請求
這邊是肯定的,依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故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非債權人之請求權消滅(民法第144條參照)
: 第二種:乙如果還了東西便不可以再以不知自己有抗辯權可以不用還的理由,
: 向甲請求返還
這也是肯定的(民法144條第二項參照)
: 再這裡我不明白的其實是乙其實自始至終都不擁有所有權
: 那如果說是在第一種情形時
: 乙如果後來在另外進行處分
: 會不會因為並不擁有所有權而構成無權處分
: 很謝謝有人回答了的問題!
1.我認為乙當然未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惟乙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故乙不用負返還責任。
2.而在物權編也規定了時效取得之部分,請參考民法第768條或第768之1,關於動產所有
權取得之規定,乙當然有機會依民法時效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3.最後,如果乙取得了所有權,那就不會構成無權處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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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97.196
※ 編輯: mark99927 來自: 124.8.197.196 (06/11 02:40)
1F:→ billy199236:可是依照761或761之1的規定,他只要五年或十年便可和 06/12 00:44
2F:→ billy199236:平而公開的佔有便可取的所有權,那再這邊消滅時效不就 06/12 00:46
3F:→ billy199236:失去了他的意義,那便不需要消滅時效了不是嗎? 06/12 00:48
4F:→ billy199236:感覺這兩條好像是用在撿到一個不確定是否有所有人的物 06/12 00:50
5F:→ billy199236:而和平公開的取的其所有權耶 06/12 00:51
就算是知道物之所有人是誰,只要所有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占有人以占有之意思為之,
就可以適用了。
消滅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和交易上安全,因為如果讓一個
很久不行使權利的人,突然有一天行使權利,然後又讓這個權利有效的話,不是很容易
讓社會經濟秩序很不穩定嗎?是讓"請求權行使受到限制"
另外768條的話,目的是"取得所有權"
有因此讓消滅時效失去意義嗎= =?我不這樣認為耶0.0
※ 編輯: mark99927 來自: 124.8.198.123 (06/12 01:44)
6F:→ billy199236:那767的消滅時效就不需要管他了嗎? 06/12 09:26
7F:→ billy199236:可是767的滅時效是十五年,還是其實761在此算是有優先 06/12 17:40
8F:→ billy199236:的意思嗎? 06/12 17:42
9F:→ billy199236:而且在這一個題目中,如果說乙已經佔有且因761取得了 06/12 18:00
10F:→ billy199236:所有權,那甲連請求權都沒有何來是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06/12 18:01
11F:→ billy199236:那如果再第二種情形因為甲已經喪失其所有權 06/12 18:03
12F:→ billy199236:(因為761)那反而不是用144條而可以向甲請求返還 06/12 18:03
13F:→ billy199236: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06/12 18:04
14F:→ superboom:768跟768-1畢竟要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佔有。就你說的 06/15 21:10
15F:→ superboom:使用借貸,若是乙乙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佔有借來的東西 06/15 21:11
16F:→ superboom:而甲不為所動也不主張自己權利,為什麼需要受保護? 06/15 21:11
17F:→ superboom:小弟淺見,如此設計應該是為了不使所有權人怠於行使自己 06/15 21:12
18F:→ superboom:權利吧,因此時效取得與時效消滅應該是不矛盾的。 06/15 21:13
19F:→ superboom:通常借來的東西應該不會以所有之意思佔有吧,要思考一下 06/15 21:15
20F:→ superboom:現實的狀況。 06/15 21:15
21F:→ superboom:所以時效消滅的規定還是有意義的,對於非以所有意思佔有 06/15 21:16
22F:→ superboom:他人之物的相對人,則在十五年之內皆可行使767。 06/15 21:17
23F:→ superboom:另外,因為你的題目沒有提到乙是否可主張768,如果答案 06/15 22:25
24F:→ superboom:是肯定,那乙已經取得所有權了,其"返還"不生所有權移轉 06/15 22:25
25F:→ superboom:之效力,乙應該依767請求甲返還。 06/15 22:25
26F:→ superboom:以上有錯誤請指證,期盼大家一起進步! 06/15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