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211 (哈哈)
看板TransLaw
標題[刑法] 應JHROC大大要求
時間Thu Apr 21 23:03:32 2011
期中考範圍:財產犯罪(全) 竊盜罪~妨害電腦使用
(尊重原著 斷句沒有修改 文字之間空一行方便閱讀)
題目:
某日下午,甲男在連鎖咖啡店內喝咖啡時,看見A女走入店內,A女將隨身攜
帶的提袋放置於座位後,即前往櫃檯點餐。甲男仔細觀看A女放置於座位上的
提袋後,發現裡面所裝的是最近頗流行的「蘋果牌」手機,而且是全新包裝
的手機。由於甲男早就想要擁有一支「蘋果牌」手機,於是趁著A女上在櫃臺
點餐未留意時,迅速拿起了裝了手機的提袋,並且隨即離開咖啡店。
此時,A女發現甲男拿走了提袋,隨即上前追趕,但是甲男也不是省油的燈,立即
拔腿狂奔。A女在追了一小段路後,眼見跑不過甲男,A女只好大聲呼救:「抓
小偷!快幫我抓小偷!」而聽見A女呼救的B男,立即見義勇為的上前追捕
甲男。甲男眼見快被B男抓到,於是突然回身向B男的臉部猛揮一拳,B男頓
時痛苦倒地,過了許久都無法爬起,而甲男也趁著機會順利逃離現場。
甲男在返家後,經過一番思考,認為如果把手機直接拿來用的話,很有能會
被警方追查到。因此,甲男改變主意,帶著手機前往乙男所經營的通訊行,甲
男對乙男謊稱:「這支手機是我參加抽獎抽到的,但我家已經有一支同樣的手
機,所以,我想用一萬元把這支手機便宜賣掉。」乙男在聽聞後,認為算是撿
到便宜,因為「蘋果牌」的手機一般市價至少要賣二萬元,如果能以一半的價
格向甲買入全新的手機,然後再加以轉賣的話,應該可以獲利不少,於是乙男
就以一萬元向甲男買入該支手機。之後,由於A女向警方報案,經過警方追查
後,始發現上述情事。
請「詳細附具理由即推論」,回答以下問題:(共計 100 分)
1、對於甲男趁A女在點餐之際,取走A女放在座位上裝有手機提袋之行為,
甲男應負何刑事責任? (30分)
2、對於甲男在B男追捕自己之際,向B男臉部揮拳,而將B男打倒在地之行
為,甲男應負何刑事責任? (30分)
3、對於甲男將手機以一萬元轉賣給乙男,而乙男予以買受之行為,甲男及乙男
二人各應負何刑事責任?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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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
今天下午三點半考的 新鮮的喔
咦? 我明天還要考刑總耶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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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66.100
1F:推 yisheng7869:你是中原的吧 我猜這是張天一老師的刑分 04/22 00:24
2F:→ cc211:賓狗!!! 04/22 00:27
3F:推 yisheng7869:我明天也要考龔葵一的刑總 當初學校只給抵上補下 哈哈 04/22 00:29
4F:→ cc211:我明天也要考他的刑總阿 04/22 00:32
5F:推 yisheng7869: 藝 04/22 00:33
6F:推 trygone:刑分看起來跟轉學考題型好像阿(逃 04/22 13:32
7F:→ lovehan:怎麼沒M 04/24 01:26
8F:推 JHROC:這位出題老師是不是也對刑法第三十六章的修法頗有意見的阿? 04/26 16:07
9F:→ JHROC:如果是,這題比較有趣的地方,應該就是要寫關於立法論的批判 04/26 16:08
10F:→ JHROC:吧? 04/26 16:08
11F:→ JHROC:諸如,你在用電腦,我拿球棒砸向你正在使用的電腦,是否為妨 04/26 16:09
12F:→ JHROC:害電腦使用的行為?當然不算是,然而為什麼不是?可能有人 04/26 16:11
13F:→ JHROC:會說,因為不符合法條上面規定的文字描述阿。沒錯,這是從 04/26 16:12
14F:→ JHROC:形式上去理解,然而,如果說回到保護法益的層面來看,該等 04/26 16:12
15F:→ JHROC:條文,似乎就沒有說的那麼清楚了。當然,也並不是說不能夠 04/26 16:13
16F:→ JHROC:採用如英美刑法的那般重視以行為類型的描述作為立法的模式 04/26 16:14
17F:→ JHROC:,只是有時行為規範的描述有其界限,不若以法益出發有其彈性 04/26 16:22
18F:→ JHROC:操作的空間。 04/26 16:22
19F:→ JHROC:這個題目,不知道是否應該先討論一下「蘋果牌」手機,是否 04/26 16:23
20F:→ JHROC:為妨害電腦使用所謂之「電腦」?進一步再談談,在立法論上 04/26 16:24
21F:→ JHROC:我們究竟應否為「電腦」下定義的問題。 04/26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