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211 (哈哈)
看板TransLaw
标题[刑法] 应JHROC大大要求
时间Thu Apr 21 23:03:32 2011
期中考范围:财产犯罪(全) 窃盗罪~妨害电脑使用
(尊重原着 断句没有修改 文字之间空一行方便阅读)
题目:
某日下午,甲男在连锁咖啡店内喝咖啡时,看见A女走入店内,A女将随身携
带的提袋放置於座位後,即前往柜台点餐。甲男仔细观看A女放置於座位上的
提袋後,发现里面所装的是最近颇流行的「苹果牌」手机,而且是全新包装
的手机。由於甲男早就想要拥有一支「苹果牌」手机,於是趁着A女上在柜台
点餐未留意时,迅速拿起了装了手机的提袋,并且随即离开咖啡店。
此时,A女发现甲男拿走了提袋,随即上前追赶,但是甲男也不是省油的灯,立即
拔腿狂奔。A女在追了一小段路後,眼见跑不过甲男,A女只好大声呼救:「抓
小偷!快帮我抓小偷!」而听见A女呼救的B男,立即见义勇为的上前追捕
甲男。甲男眼见快被B男抓到,於是突然回身向B男的脸部猛挥一拳,B男顿
时痛苦倒地,过了许久都无法爬起,而甲男也趁着机会顺利逃离现场。
甲男在返家後,经过一番思考,认为如果把手机直接拿来用的话,很有能会
被警方追查到。因此,甲男改变主意,带着手机前往乙男所经营的通讯行,甲
男对乙男谎称:「这支手机是我参加抽奖抽到的,但我家已经有一支同样的手
机,所以,我想用一万元把这支手机便宜卖掉。」乙男在听闻後,认为算是捡
到便宜,因为「苹果牌」的手机一般市价至少要卖二万元,如果能以一半的价
格向甲买入全新的手机,然後再加以转卖的话,应该可以获利不少,於是乙男
就以一万元向甲男买入该支手机。之後,由於A女向警方报案,经过警方追查
後,始发现上述情事。
请「详细附具理由即推论」,回答以下问题:(共计 100 分)
1、对於甲男趁A女在点餐之际,取走A女放在座位上装有手机提袋之行为,
甲男应负何刑事责任? (30分)
2、对於甲男在B男追捕自己之际,向B男脸部挥拳,而将B男打倒在地之行
为,甲男应负何刑事责任? (30分)
3、对於甲男将手机以一万元转卖给乙男,而乙男予以买受之行为,甲男及乙男
二人各应负何刑事责任?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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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
今天下午三点半考的 新鲜的喔
咦? 我明天还要考刑总耶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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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6.166.100
1F:推 yisheng7869:你是中原的吧 我猜这是张天一老师的刑分 04/22 00:24
2F:→ cc211:宾狗!!! 04/22 00:27
3F:推 yisheng7869:我明天也要考龚葵一的刑总 当初学校只给抵上补下 哈哈 04/22 00:29
4F:→ cc211:我明天也要考他的刑总阿 04/22 00:32
5F:推 yisheng7869: 艺 04/22 00:33
6F:推 trygone:刑分看起来跟转学考题型好像阿(逃 04/22 13:32
7F:→ lovehan:怎麽没M 04/24 01:26
8F:推 JHROC:这位出题老师是不是也对刑法第三十六章的修法颇有意见的阿? 04/26 16:07
9F:→ JHROC:如果是,这题比较有趣的地方,应该就是要写关於立法论的批判 04/26 16:08
10F:→ JHROC:吧? 04/26 16:08
11F:→ JHROC:诸如,你在用电脑,我拿球棒砸向你正在使用的电脑,是否为妨 04/26 16:09
12F:→ JHROC:害电脑使用的行为?当然不算是,然而为什麽不是?可能有人 04/26 16:11
13F:→ JHROC:会说,因为不符合法条上面规定的文字描述阿。没错,这是从 04/26 16:12
14F:→ JHROC:形式上去理解,然而,如果说回到保护法益的层面来看,该等 04/26 16:12
15F:→ JHROC:条文,似乎就没有说的那麽清楚了。当然,也并不是说不能够 04/26 16:13
16F:→ JHROC:采用如英美刑法的那般重视以行为类型的描述作为立法的模式 04/26 16:14
17F:→ JHROC:,只是有时行为规范的描述有其界限,不若以法益出发有其弹性 04/26 16:22
18F:→ JHROC:操作的空间。 04/26 16:22
19F:→ JHROC:这个题目,不知道是否应该先讨论一下「苹果牌」手机,是否 04/26 16:23
20F:→ JHROC:为妨害电脑使用所谓之「电脑」?进一步再谈谈,在立法论上 04/26 16:24
21F:→ JHROC:我们究竟应否为「电脑」下定义的问题。 04/26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