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johnny (瘋狂強尼)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有關阻卻違法的題目...
時間Mon Jan 17 11:56:19 2011
※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看最近板上都好冷清,想說PO個題目來賺一下P幣...阿不是
: PO個題目讓各位娛樂一下,如果您看到這題的同時正在吃晚餐(宵夜)
: 不妨思考一下~
: ===================以上騙P幣================================
: A過失將B撞成重傷,B急需輸血急救,否則有生命危險,恰巧A.B兩人
: 血型相同且為稀有血型,B之家屬要求A輸血急救(經醫師診斷即便
: A輸血也不會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體健康)但是A拒絕之,B之家屬
: 看不下去加上B的情況緊急,便聯合醫生C、護士D強押A抽血。
: 試問:若發生以下案例,本題相關人物在刑法上該如何評價?
: 1.案例一
: A孔武有力,堅決反抗,將B的家屬和醫護擊傷後逃離醫院,
: B最後失血過多而死。
: ( A是否阻卻違法,理由何在?
: A拒絕輸血是否構成不作為§271?
1. (1) 否定說 : 憲法24條有例示規定,人民自主權應與生命同等;是故家屬和醫護人員
對A強制抽取血液的行為雖有其適合性和必要性,但並無利益優越性
而屬不法之侵害,換言之A反抗而至人受傷之行為是正當防衛。
(2) 肯定說 : 刑事訴訟法204、205之1尚有規定允許因追訴而得對人民強制抽血,
舉輕以明重、本案醫護人員和家屬目的係為維護生命法益,應可適用
緊急避難,是故醫護人員與B家屬對A所為係合法之行為、A不得主張
正當防衛,亦不得因現正受合法之侵害而採取同等避難行為反抗而通過
利益權衡,換言之A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亦無法通過緊急避難之利益權衡
(3) 管 見 : 本案目的是為救助生命法益,又A為本案之危險製造人負有其救助義務
應無疑慮,雖說一般人之救助義務僅達將需救助人送達救護機關即可
免除其救助義務,但個別案件皆有不同之情形,固有云: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此種法學方法,今刑事訴訟法尚有規定因追訴嫌犯證據
得強制抽血、驗尿、指紋等方式、而本案A既為肇事者又有避免B死亡
之結果不發生的義務,更應當在此限縮A的自主權而認醫護人員及家屬
對其強制抽血之行為有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故A反抗致人受傷之
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4) A雖然因危險前行為而至B血流不止,醫護人員家屬雖得因救助B而依緊急避難
採取強制行為,但並無法因此歸責於A有更大的救助義務,例如A不慎至B落水
而去電119及扔擲救生圈但因闇水性並未跳水救助之行為,應不屬其義務故不得
認A未捐血之行為屬271不作為犯,畢竟A已將病人送達醫護專業機關處理、難認
其有更大之作為義務。
: 2.案例二
: A被抽血,醫護為了急救不慎抽血過多,B被救活但A失血過多而死
業務過失致死 避難過當
: 3.案例三
: 倘若B在車禍中腎功能嚴重受損,需要換腎否則有生命危險,B之家屬
: 及醫護認知若A少了一顆腎臟對往後A的腎功能影響很大,但是為了
: 救B仍將A迷昏後由醫生C護士D摘除A之腎臟而移植到B身上,最後B
: 被救活,但少了一顆腎臟的A從此腎功能受損
少一顆腎臟按現醫學科技是否難以回復其機能還是雖有治癒希望但技術上相當困難
我真不清楚、還待高手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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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11.80
1F:推 cyl0325:覺得把腎臟換成其他的臟器會比較好 基本上少一顆腎臟對於 01/21 10:07
2F:→ cyl0325:人來說 如果在飲食方面若特別注意其實生活上沒什麼太大影 01/21 10:08
3F:→ cyl0325:響 01/21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