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johnny (疯狂强尼)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有关阻却违法的题目...
时间Mon Jan 17 11:56:19 2011
※ 引述《cc211 (哈哈)》之铭言:
: 看最近板上都好冷清,想说PO个题目来赚一下P币...阿不是
: PO个题目让各位娱乐一下,如果您看到这题的同时正在吃晚餐(宵夜)
: 不妨思考一下~
: ===================以上骗P币================================
: A过失将B撞成重伤,B急需输血急救,否则有生命危险,恰巧A.B两人
: 血型相同且为稀有血型,B之家属要求A输血急救(经医师诊断即便
: A输血也不会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但是A拒绝之,B之家属
: 看不下去加上B的情况紧急,便联合医生C、护士D强押A抽血。
: 试问:若发生以下案例,本题相关人物在刑法上该如何评价?
: 1.案例一
: A孔武有力,坚决反抗,将B的家属和医护击伤後逃离医院,
: B最後失血过多而死。
: ( A是否阻却违法,理由何在?
: A拒绝输血是否构成不作为§271?
1. (1) 否定说 : 宪法24条有例示规定,人民自主权应与生命同等;是故家属和医护人员
对A强制抽取血液的行为虽有其适合性和必要性,但并无利益优越性
而属不法之侵害,换言之A反抗而至人受伤之行为是正当防卫。
(2) 肯定说 : 刑事诉讼法204、205之1尚有规定允许因追诉而得对人民强制抽血,
举轻以明重、本案医护人员和家属目的系为维护生命法益,应可适用
紧急避难,是故医护人员与B家属对A所为系合法之行为、A不得主张
正当防卫,亦不得因现正受合法之侵害而采取同等避难行为反抗而通过
利益权衡,换言之A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亦无法通过紧急避难之利益权衡
(3) 管 见 : 本案目的是为救助生命法益,又A为本案之危险制造人负有其救助义务
应无疑虑,虽说一般人之救助义务仅达将需救助人送达救护机关即可
免除其救助义务,但个别案件皆有不同之情形,固有云: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此种法学方法,今刑事诉讼法尚有规定因追诉嫌犯证据
得强制抽血、验尿、指纹等方式、而本案A既为肇事者又有避免B死亡
之结果不发生的义务,更应当在此限缩A的自主权而认医护人员及家属
对其强制抽血之行为有紧急避难之阻却违法事由、故A反抗致人受伤之
行为不得阻却违法。
(4) A虽然因危险前行为而至B血流不止,医护人员家属虽得因救助B而依紧急避难
采取强制行为,但并无法因此归责於A有更大的救助义务,例如A不慎至B落水
而去电119及扔掷救生圈但因闇水性并未跳水救助之行为,应不属其义务故不得
认A未捐血之行为属271不作为犯,毕竟A已将病人送达医护专业机关处理、难认
其有更大之作为义务。
: 2.案例二
: A被抽血,医护为了急救不慎抽血过多,B被救活但A失血过多而死
业务过失致死 避难过当
: 3.案例三
: 倘若B在车祸中肾功能严重受损,需要换肾否则有生命危险,B之家属
: 及医护认知若A少了一颗肾脏对往後A的肾功能影响很大,但是为了
: 救B仍将A迷昏後由医生C护士D摘除A之肾脏而移植到B身上,最後B
: 被救活,但少了一颗肾脏的A从此肾功能受损
少一颗肾脏按现医学科技是否难以回复其机能还是虽有治癒希望但技术上相当困难
我真不清楚、还待高手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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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11.80
1F:推 cyl0325:觉得把肾脏换成其他的脏器会比较好 基本上少一颗肾脏对於 01/21 10:07
2F:→ cyl0325:人来说 如果在饮食方面若特别注意其实生活上没什麽太大影 01/21 10:08
3F:→ cyl0325:响 01/21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