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720 (Zen)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民總的問題@@
時間Thu Nov 4 13:28:10 2010
※ 引述《young27nk (譚納)》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最近拜讀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新版P.184),讀到法人的部份出現問題,問題
: 如下:
: 甲社團法人,社員甚眾,頗具資產,共有董事A、B、C、D等七人,因發現若干董事
: 有濫用職權情事,乃修改章程明定僅A、B、C三人有代表權,迄未辦理變更登記。又依
: 社員總會決議,不動產買賣應由有代表權的董事共同為之。某次董事會決定興建會館
: ,即由A、B、C三人與地主乙洽談,因A與B、C意見不同,久未成交,乙有將該地出售
: 他人之意,D董事知其事,認為該地點適中,價錢尚稱合理,機不可失,即與A董事共同
: 以甲社團法人名義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乙不知上開章程規定及總會決議。試問乙得否向甲
: 社團法人請求支付價金?
: 王老師的解說:D的代表權雖被剝奪,但章程的事項並未登記,D仍有董事代表權。至於
: 總會決議(由有代表權的董事共同為之),非屬應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A的
: 代表權並未受限制。故甲社團法人與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 我的疑問是,二十七條第一項後面寫到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
: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題目裡對於董事事務的處理,只由"總會決議"限制之,並非章程
: ,而且章程的修改並無登記,所以對於事務的處理應該還是要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吧?為
: 何最後總結仍成立呢?
本題的關鍵是,D的董事代表權被剝奪,其代表法人所為的交易行為,
是一個「無權代表」的行為,無權代表的效力,
依實務見解,74台上2014號判例,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也就是170第1項,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而一個董事是否有對外代表法人的權限,是章程應登記事項,
也就是說,一個公司裡面有很多董事,但不是每個董事都具有對外代表法人的權限,
但是如果該董事具有代表權者,則須在章程登記(民法48條第8款、61條第7款)
如果該董事原本有代表權,其後喪失者,則須為變更登記,刪除該具有代表權的董事,
若應為變更登記但卻沒有的話,為保護交易安全,
第31條才規定,不可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所以第三人可以主張該效力未定的交易行為有效,
而法人不得主張該交易係屬無權代表而效力未定,拒絕履行該債務。
你的想法沒錯
原則上法人的事務,依27條1項是須董事過半數同意,
但是「董事過半數的同意」與「是否有代表權」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前者是董事行使法人代表權的正當依據,有的話才是一個完整合法無爭議的法律行為,
如果欠缺的話,有代表權的董事所為的法律行為僅欠缺正當依據,並不當然無效,
但因為前者不須要登記,
(在實務上也很難想像一個法人的每件決議都要跑到法院去登記,這樣交易成本太高)
所以沒有公示效力,不可以以其欠缺對抗第三人,以保護交易安全。
此時法人僅能依內部關係解決!
(通常為「委任契約」,法人得依544條規定向董事求償)
但是後者是法律規定的應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善意),
所以不為變更登記,第三人就可以主張信賴有代表權的登記公示外觀,
說該實際上無代表權的董事是有代表權而主張該法律行為有效,
至於內部有無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並非民法制度設計底下考量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判準,
而是以「登記」為準則。
一點淺見,供您參考~~~ ^^"
: 懇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
: 對了,請問一下有台中的戰友嗎?想要認識一下,不然一個人有點孤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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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3
1F:推 young27nk:原來如此,寫的好詳細@@ 太感謝您了!! 11/0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