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720 (Zen)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民总的问题@@
时间Thu Nov 4 13:28:10 2010
※ 引述《young27nk (谭纳)》之铭言:
: 大家好,小弟最近拜读王老师的民法总则(新版P.184),读到法人的部份出现问题,问题
: 如下:
: 甲社团法人,社员甚众,颇具资产,共有董事A、B、C、D等七人,因发现若干董事
: 有滥用职权情事,乃修改章程明定仅A、B、C三人有代表权,迄未办理变更登记。又依
: 社员总会决议,不动产买卖应由有代表权的董事共同为之。某次董事会决定兴建会馆
: ,即由A、B、C三人与地主乙洽谈,因A与B、C意见不同,久未成交,乙有将该地出售
: 他人之意,D董事知其事,认为该地点适中,价钱尚称合理,机不可失,即与A董事共同
: 以甲社团法人名义与乙订立买卖契约,乙不知上开章程规定及总会决议。试问乙得否向甲
: 社团法人请求支付价金?
: 王老师的解说:D的代表权虽被剥夺,但章程的事项并未登记,D仍有董事代表权。至於
: 总会决议(由有代表权的董事共同为之),非属应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A的
: 代表权并未受限制。故甲社团法人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有效成立。
: 我的疑问是,二十七条第一项後面写到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决於
: 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题目里对於董事事务的处理,只由"总会决议"限制之,并非章程
: ,而且章程的修改并无登记,所以对於事务的处理应该还是要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吧?为
: 何最後总结仍成立呢?
本题的关键是,D的董事代表权被剥夺,其代表法人所为的交易行为,
是一个「无权代表」的行为,无权代表的效力,
依实务见解,74台上2014号判例,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也就是170第1项,
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皆效力未定。
而一个董事是否有对外代表法人的权限,是章程应登记事项,
也就是说,一个公司里面有很多董事,但不是每个董事都具有对外代表法人的权限,
但是如果该董事具有代表权者,则须在章程登记(民法48条第8款、61条第7款)
如果该董事原本有代表权,其後丧失者,则须为变更登记,删除该具有代表权的董事,
若应为变更登记但却没有的话,为保护交易安全,
第31条才规定,不可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所以第三人可以主张该效力未定的交易行为有效,
而法人不得主张该交易系属无权代表而效力未定,拒绝履行该债务。
你的想法没错
原则上法人的事务,依27条1项是须董事过半数同意,
但是「董事过半数的同意」与「是否有代表权」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前者是董事行使法人代表权的正当依据,有的话才是一个完整合法无争议的法律行为,
如果欠缺的话,有代表权的董事所为的法律行为仅欠缺正当依据,并不当然无效,
但因为前者不须要登记,
(在实务上也很难想像一个法人的每件决议都要跑到法院去登记,这样交易成本太高)
所以没有公示效力,不可以以其欠缺对抗第三人,以保护交易安全。
此时法人仅能依内部关系解决!
(通常为「委任契约」,法人得依544条规定向董事求偿)
但是後者是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善意),
所以不为变更登记,第三人就可以主张信赖有代表权的登记公示外观,
说该实际上无代表权的董事是有代表权而主张该法律行为有效,
至於内部有无董事过半数的同意,并非民法制度设计底下考量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判准,
而是以「登记」为准则。
一点浅见,供您参考~~~ ^^"
: 恳请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
: 对了,请问一下有台中的战友吗?想要认识一下,不然一个人有点孤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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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3
1F:推 young27nk:原来如此,写的好详细@@ 太感谢您了!! 11/0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