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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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高雄大學98民法總則
時間Sun Aug 1 19:39:54 2010
※ 引述《volvos70 (小鳥~兒)》之銘言:
: 1. 甲現年十八歲,曾於去年使用網路向裕隆汽車經銷商乙照市價訂購今年三月上市之
: 新型跑車一輛,乙徵得甲之父丙同意後,與甲訂立預售契約。該型跑車上市後,售價較
: 預定售價提高甚多,乙徵詢丙是否同意甲購買,丙不願同意,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
: 甲獲悉,於乙受取信件前,將不同意改為同意,乙不知情,遂將新車交付與甲。
: 甲延不支付價金,乙訴請清償,甲以未得其父同意為抗辯,於法有理?
:
法定代理人同意,預售契約有效成立,存在於甲乙之間
但事後乙再徵詢丙有無同意購買,
應可解為,如丙不同意,甲可以以第二次契約解除原訂之契約
但原來契約關係存在與於甲乙之間,
其第二次契約之成立,其前提,仍須有甲之意思表示存在
乙向甲之第二次要約行為因已達其法定代理人丙而生效,雖然丙有允許甲承諾之意,
但因為甲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而使第二次契約不成立,第一次契約即預售契約仍有效存在
乙得據此請求甲履行契約
: 擬答: 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之買賣契約,依民法79條之規定,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契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始生效力。依本題示甲父丙同意甲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契約。
: 但跑車上市後,價錢有提高,乙從新徵詢丙是否同意甲購買之,丙不同意之,惟在回
: 覆的過程中,甲偷偷竄改了丙的意見,從不同意改為同意,使得乙信其法定代理人
: 同意之,依民法83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欺之行為或使他人信其已經取得
: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其法律行為有效。
我記得法條對於詐術的規定有二
一是詐稱有行為能力
二是詐稱以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這裡甲假冒丙的意思表示似乎並不符合上述規定...
但是單純從意思表示的發出來看,依權利外觀理論(陳自強教授)
若相對人對於意思表示有效存在外觀的信賴,值得保護,
表意人對於意思表示脫離其支配範圍,具有可歸責之原因,
此時應以意思表示已經發出處理之
所以在本題,丙的意思表示仍是有效成立且達到於乙
: 其買賣契約有效,乙亦移轉跑車之所有權於甲,甲不得依未得其父之同意而抗辯
: 之,乙得依買賣契約生效,物權行為移轉有效,而請求乙支付價金。
:
:
: 請各位高手,回復小弟這題,不管多小的錯誤,都請直接說出來。
: 不管是用語也好、法條使用的先後順訊之類的......
我也是,大家研究一下,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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