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我,仍犹夷於蒙蒙的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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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高雄大学98民法总则
时间Sun Aug 1 19:39:54 2010
※ 引述《volvos70 (小鸟~儿)》之铭言:
: 1. 甲现年十八岁,曾於去年使用网路向裕隆汽车经销商乙照市价订购今年三月上市之
: 新型跑车一辆,乙徵得甲之父丙同意後,与甲订立预售契约。该型跑车上市後,售价较
: 预定售价提高甚多,乙徵询丙是否同意甲购买,丙不愿同意,并以电子邮件通知乙。
: 甲获悉,於乙受取信件前,将不同意改为同意,乙不知情,遂将新车交付与甲。
: 甲延不支付价金,乙诉请清偿,甲以未得其父同意为抗辩,於法有理?
:
法定代理人同意,预售契约有效成立,存在於甲乙之间
但事後乙再徵询丙有无同意购买,
应可解为,如丙不同意,甲可以以第二次契约解除原订之契约
但原来契约关系存在与於甲乙之间,
其第二次契约之成立,其前提,仍须有甲之意思表示存在
乙向甲之第二次要约行为因已达其法定代理人丙而生效,虽然丙有允许甲承诺之意,
但因为甲不为承诺之意思表示而使第二次契约不成立,第一次契约即预售契约仍有效存在
乙得据此请求甲履行契约
: 拟答: 依民法第13条之规定,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之买卖契约,依民法79条之规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的契约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始生效力。依本题示甲父丙同意甲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契约。
: 但跑车上市後,价钱有提高,乙从新徵询丙是否同意甲购买之,丙不同意之,惟在回
: 覆的过程中,甲偷偷窜改了丙的意见,从不同意改为同意,使得乙信其法定代理人
: 同意之,依民法83条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诈欺之行为或使他人信其已经取得
: 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而其法律行为有效。
我记得法条对於诈术的规定有二
一是诈称有行为能力
二是诈称以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这里甲假冒丙的意思表示似乎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单纯从意思表示的发出来看,依权利外观理论(陈自强教授)
若相对人对於意思表示有效存在外观的信赖,值得保护,
表意人对於意思表示脱离其支配范围,具有可归责之原因,
此时应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处理之
所以在本题,丙的意思表示仍是有效成立且达到於乙
: 其买卖契约有效,乙亦移转跑车之所有权於甲,甲不得依未得其父之同意而抗辩
: 之,乙得依买卖契约生效,物权行为移转有效,而请求乙支付价金。
:
:
: 请各位高手,回复小弟这题,不管多小的错误,都请直接说出来。
: 不管是用语也好、法条使用的先後顺讯之类的......
我也是,大家研究一下,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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