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謝謝各位熱心版友 誰說網路沒愛心
時間Sun Aug 1 19:12:02 2010
※ 引述《goat802001 (小木偶)》之銘言:
: 18歲之甲不顧父母反對 將流浪狗A帶回家飼養 數日後 甲又未經父母同意
: 以自己打工所得款項 請獸醫乙為A狗植入經晶片 且請乙於晶片有關資料中登記A狗主人為
: 甲之父親丙 嗣後 甲仍未徵求父母同意 委任18歲同學丁於1個月內出賣A狗
: 甲並就此授與代理權予丁 2個月後 丁以甲名義出賣A狗於戊 價金新台幣1萬元
: 但尚未交付A狗 丙知本件買賣契約後 痛罵甲缺乏真正愛心 並向戊表示反對該買賣契約
: 經查A狗市價為1萬5千元 且戊於訂立本件買賣契約時 不知甲丁均為18歲
: 亦不知甲未經丙同意委任丁出賣A狗
無主物先占為事實行為,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前提,甲取得流浪狗的所有權
其後為狗其主人為何人的登記,並無物權行為存在,不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甲自己打工之所得,應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甲就自己打工所得之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其與乙間的契約行為可以有效成立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與丁間之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單獨行為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
法定代理人丙事後不承認其契約行為,委任契約溯及無效,
丁所為的與戊間的法律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效力皆不能歸屬於甲
丁依法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此為法定擔保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但因為丁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自為法律行為無須負責,
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更無令其負責之理
因此,雖然「依法」,丁要負無權代理人責任
但是通說認為,「依法理」,不管是信賴利益或是履行利益,丁都無須負責
(113通說認為乃贅文)
: 1 甲乙間契約效力為何?
甲使用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其契約有效
: 2 A狗之所有人為何?
無主物先占,甲取得所有權
: 3 戊得否請求甲 丙或丁交付A狗或賠償損害5千元?
契約不成立,無須履行,無權代理行為,依法理,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負責
: 擬答
: 甲乙之間契約原則上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所定契約
: 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 始生效力
: 民法79條規定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方能有效
: 本題中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請乙幫A狗植入晶片 則要看甲法定代理人丙事後之承認
: 如果事後丙不承認那甲乙間契約則無效
那只是原則規定,原則通常不會考..例外背一背..
無須法代個別允許即可有效者:
1.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
2.處分特定財產之允許
3.詐術所為強制有效
4.獨立營業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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