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我,仍犹夷於蒙蒙的雨中)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谢谢各位热心版友 谁说网路没爱心
时间Sun Aug 1 19:12:02 2010
※ 引述《goat802001 (小木偶)》之铭言:
: 18岁之甲不顾父母反对 将流浪狗A带回家饲养 数日後 甲又未经父母同意
: 以自己打工所得款项 请兽医乙为A狗植入经晶片 且请乙於晶片有关资料中登记A狗主人为
: 甲之父亲丙 嗣後 甲仍未徵求父母同意 委任18岁同学丁於1个月内出卖A狗
: 甲并就此授与代理权予丁 2个月後 丁以甲名义出卖A狗於戊 价金新台币1万元
: 但尚未交付A狗 丙知本件买卖契约後 痛骂甲缺乏真正爱心 并向戊表示反对该买卖契约
: 经查A狗市价为1万5千元 且戊於订立本件买卖契约时 不知甲丁均为18岁
: 亦不知甲未经丙同意委任丁出卖A狗
无主物先占为事实行为,不以有行为能力为前提,甲取得流浪狗的所有权
其後为狗其主人为何人的登记,并无物权行为存在,不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甲自己打工之所得,应为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
甲就自己打工所得之财产有处分之能力,其与乙间的契约行为可以有效成立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与丁间之契约行为效力未定,单独行为之代理权授与行为无效
法定代理人丙事後不承认其契约行为,委任契约溯及无效,
丁所为的与戊间的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效力皆不能归属於甲
丁依法应负无权代理人责任,此为法定担保责任,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必要
但因为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自为法律行为无须负责,
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更无令其负责之理
因此,虽然「依法」,丁要负无权代理人责任
但是通说认为,「依法理」,不管是信赖利益或是履行利益,丁都无须负责
(113通说认为乃赘文)
: 1 甲乙间契约效力为何?
甲使用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之财产,其契约有效
: 2 A狗之所有人为何?
无主物先占,甲取得所有权
: 3 戊得否请求甲 丙或丁交付A狗或赔偿损害5千元?
契约不成立,无须履行,无权代理行为,依法理,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负责
: 拟答
: 甲乙之间契约原则上依民法第79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 所定契约
: 须经法定代理人承认 始生效力
: 民法79条规定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或事後承认 方能有效
: 本题中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请乙帮A狗植入晶片 则要看甲法定代理人丙事後之承认
: 如果事後丙不承认那甲乙间契约则无效
那只是原则规定,原则通常不会考..例外背一背..
无须法代个别允许即可有效者:
1.依其年龄、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须
2.处分特定财产之允许
3.诈术所为强制有效
4.独立营业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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