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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分的題型> 甲之子乙被老師丙體罰蛙跳操場三圈,甲聞之大怒,便至學校與丙理論。 後校長丁出面協調,甲(乙之父親)丙(老師)丁(校長)三人協議,丙(老師) 之子戊須蛙跳操場三圈以平甲之怒氣。戊無奈至操場蛙跳,因天氣過熱且 過於疲累,於跳完第一圈之後當場昏倒。丙見狀欲將戊送醫,但甲丁堅持 應讓戊跳完三圈,因而阻止丙,後戊因未送醫救治而死亡。 試討論甲、丙、丁三人有無刑責。 (一)爭點涉及的事實部份 1.丙體罰乙蛙跳操場三圈。 2.甲丙丁三人協議,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場三圈。 3.甲丙丁三人協議,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場三圈,戊因天氣過熱且過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 4.甲丙丁三人協議,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場三圈,戊因天氣過熱且過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丙見狀欲送醫,但甲丁阻止丙送醫,戊因未送醫救治而死亡。 5.丙見狀欲送醫,但甲丁阻止丙送醫,戊因未送醫救治而死亡。 (二)爭點解析 1.丙體罰乙蛙跳,不成立普通傷害罪(277I)亦不成立強制罪(304I) (1)依題示,丙以青蛙跳之行為「體罰」乙,惟此曰之「體罰」,依照一般 社會觀念,並綜合施罰者對受罰者的關係、行為動作、行為類型與行為程 度觀察,「蛙跳」應僅為一般的管教行為。故丙對乙無傷害故意,不考慮成 立傷害罪。 (2)強制罪中所謂之「強暴」,係屬「廣義之強暴」,其不僅以對他人身體 施以物理上之暴力行為為限,是否屬於強暴,以「對他人有無發生強制之作 用」為斷。(林山田)本題,丙基於老師之身分叫學生乙去作蛙跳,應足認為 ,丙有為使乙感受到心理上之強制行為,基於此行為之作用,乙因此而為其 本無義務應為之蛙跳行為,故丙之行為可謂係故意以強暴使乙行無義務之事。 惟強制罪乃概括性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之行為雖滿足構成要件之要求,而具 備形式之違法性,仍應就整體法律規範,即從目的、手段關聯(陳志龍),作 有無實質違法性之判斷。從體罰係以有管教權之人對有受管教義務之人之合 理處遇而言,老師對學生之體罰乃係基於欲使學生知錯能改之目的,而以蛙 跳之行為作為追求該目的之手段,倘老師並非以一般人無法理解之手段追求 該目的,如要求身障者蛙跳、要求有先天性貧血者作單槓倒調,則應認為本 題中丙老師之行為,無社會倫理上之可責難性,進一步地亦無法律上的可非 難性,不具實質之違法性。故,丙不成立本強制罪。 2.甲丙丁三人協議使戊蛙跳之行為,成立強制罪的共同正犯 (1)如上所述,該行為係屬強暴。惟該對戊為強制行為之目的,僅係三人為甲 出一口氣而已,甚或係基於不願把事情鬧大之考量而已,難謂係出於何種管 教之意,因此此強制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係社會上無可忍受之事實,依照一 般社會倫理觀念應屬可責難,因此具備法律上之可非難性,除構成要件該當 外並具備實質違法性。 (2)題示,因甲丙(老師)丁(校長)之協議使戊需蛙跳,三人彼此間對於該強制 行為具有共同之犯罪行為決議或犯意聯絡,亦對整體行為有犯罪的功能性支 配或行為分擔,又三人均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3.甲丙丁三人協議,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場三圈,戊因天氣過熱且過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成立過失傷害罪的共同正犯? (1)若,天氣過熱(如何過熱?實際溫度是多少)、戊之身體狀況(有無先天疾 病?近期身體有無病症?)、操場之狀態(長度、有無他人也在附近、跑道的 新舊狀態)等因素為甲丙丁三人有能力認識以及避免,仍致使傷害之結果發生 ,即造成戊之身體或心理之損害,應肯定為有過失。 (2)本題中,倘若可認為甲丙丁三人同屬一個「義務團體」,且彼此的「共同 義務範圍」可以確定,則可進一步確定違反該義務而實現之構成要件範圍, 並可以確認造成法益的侵害範圍,因此可決定共同過失犯的歸責範圍,而成 立過失共同正犯。(許玉秀) 4.甲丙丁三人協議,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場三圈,戊因天氣過熱且過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丙見狀欲送醫,但甲丁阻止丙送醫,戊因為未送醫救治而死 亡,甲丁分別成立遺棄致死罪(293II) (1)甲丁二人對戊,無依法令、契約有扶養或保護之義務,不考慮成立(294) (2)本罪之遺棄,有學者認為,應以「積極的移置行為為限」,惟又有學者補 充而認為,積極的移置行為僅為遺棄之典型行為,「任何足以阻止或排除無 自救能力之人生命危險的積極行為」,亦應包括在本罪之行為之內。(林山田) (3)題示,戊在操場上蛙跳,故且不論戊是在距離觀看之甲丙丁三人何處之跑 道部分昏倒,因其已昏倒在地,為無自救能力之人。 (4)戊已昏倒在地,即代表了一個會導致戊死亡的因果流程已經啟動。依題示 ,丙發現時欲將戊送醫,而甲丁二人卻阻止之,甲丁之行為係將減緩或阻止 會導致戊死亡的因果流程實現的作用因素加以排除,是一個作為的遺棄行為。 若使丙將因高溫炎熱作蛙跳而體力透支昏倒在地的的戊送醫,戊是否仍然會 死亡?在無法確定之下,則應肯定甲丁阻止丙將戊送醫的行為與戊的死亡結果 具有因果關係。甲丁的行為則是阻止戊接受治療,排除其受救助之可能性,提 高了戊因此死亡的風險,甲丁須為此而受到歸責。甲丁阻止丙將戊送醫,甲丁 有遺棄的故意。又該遺棄行為,並導致戊的死亡,今讓一個體力透支之人於高 溫炎熱之操場上昏厥,而不施加任何的救助,確實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甲丁 若為具一般智識之人,可以肯定甲丁對此可以預見。 (5)甲丁各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分別成立本罪。 5.丙見狀欲送醫,但甲丁阻止丙送醫,戊因未送醫救治而死亡,不成立有義務 者遺棄致死罪(294II)。 (1)甲丙丁命戊於操場中作蛙跳三圈,於操場中蛙跳可能導致身體狀況之危險, 一般而言,不外乎脫水、昏倒等。甲丙丁三人只要發現,應可迅速前往採取必 要之措施。今,戊果真昏倒,丙發現急欲前往將其送醫,惟甲丁二人卻阻止不 讓其前往救助,而造成戊的死亡結果,該結果與丙命戊蛙跳不具常態關聯性, 該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丙。 (2)丙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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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10.159 ※ 編輯: JHROC 來自: 114.25.10.159 (07/19 12:34) ※ 編輯: JHROC 來自: 114.25.10.159 (07/19 12:38)
1F:推 Aaso:甲丙丁成立過失傷害的共同正犯 對於結果有防止義務 怎麼不是 07/19 13:59
2F:→ Aaso:294呢? 雖然不能寫保證人地位也肯定有危險前行為吧 07/19 13:59
3F:推 Aaso:依法令 15I 甲丁有救助的義務 07/19 14:01
4F:推 Aaso:15II 才對~"~ 是294的遺棄致死 非293 07/19 19:08
5F:推 wa2hon3st:說法有矛盾,丙不成立強制罪怎又能再後面又成立其共同 08/07 18:39
6F:→ wa2hon3st:正犯??丙手段與目的之間無關聯性強制罪該當 08/07 18:40
7F:→ wa2hon3st:HAHA抱歉我看錯了 把以戊當乙了QQ原諒我的眼殘 08/0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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