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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分的题型> 甲之子乙被老师丙体罚蛙跳操场三圈,甲闻之大怒,便至学校与丙理论。 後校长丁出面协调,甲(乙之父亲)丙(老师)丁(校长)三人协议,丙(老师) 之子戊须蛙跳操场三圈以平甲之怒气。戊无奈至操场蛙跳,因天气过热且 过於疲累,於跳完第一圈之後当场昏倒。丙见状欲将戊送医,但甲丁坚持 应让戊跳完三圈,因而阻止丙,後戊因未送医救治而死亡。 试讨论甲、丙、丁三人有无刑责。 (一)争点涉及的事实部份 1.丙体罚乙蛙跳操场三圈。 2.甲丙丁三人协议,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场三圈。 3.甲丙丁三人协议,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场三圈,戊因天气过热且过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 4.甲丙丁三人协议,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场三圈,戊因天气过热且过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丙见状欲送医,但甲丁阻止丙送医,戊因未送医救治而死亡。 5.丙见状欲送医,但甲丁阻止丙送医,戊因未送医救治而死亡。 (二)争点解析 1.丙体罚乙蛙跳,不成立普通伤害罪(277I)亦不成立强制罪(304I) (1)依题示,丙以青蛙跳之行为「体罚」乙,惟此曰之「体罚」,依照一般 社会观念,并综合施罚者对受罚者的关系、行为动作、行为类型与行为程 度观察,「蛙跳」应仅为一般的管教行为。故丙对乙无伤害故意,不考虑成 立伤害罪。 (2)强制罪中所谓之「强暴」,系属「广义之强暴」,其不仅以对他人身体 施以物理上之暴力行为为限,是否属於强暴,以「对他人有无发生强制之作 用」为断。(林山田)本题,丙基於老师之身分叫学生乙去作蛙跳,应足认为 ,丙有为使乙感受到心理上之强制行为,基於此行为之作用,乙因此而为其 本无义务应为之蛙跳行为,故丙之行为可谓系故意以强暴使乙行无义务之事。 惟强制罪乃概括性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之行为虽满足构成要件之要求,而具 备形式之违法性,仍应就整体法律规范,即从目的、手段关联(陈志龙),作 有无实质违法性之判断。从体罚系以有管教权之人对有受管教义务之人之合 理处遇而言,老师对学生之体罚乃系基於欲使学生知错能改之目的,而以蛙 跳之行为作为追求该目的之手段,倘老师并非以一般人无法理解之手段追求 该目的,如要求身障者蛙跳、要求有先天性贫血者作单杠倒调,则应认为本 题中丙老师之行为,无社会伦理上之可责难性,进一步地亦无法律上的可非 难性,不具实质之违法性。故,丙不成立本强制罪。 2.甲丙丁三人协议使戊蛙跳之行为,成立强制罪的共同正犯 (1)如上所述,该行为系属强暴。惟该对戊为强制行为之目的,仅系三人为甲 出一口气而已,甚或系基於不愿把事情闹大之考量而已,难谓系出於何种管 教之意,因此此强制行为之手段与目的,系社会上无可忍受之事实,依照一 般社会伦理观念应属可责难,因此具备法律上之可非难性,除构成要件该当 外并具备实质违法性。 (2)题示,因甲丙(老师)丁(校长)之协议使戊需蛙跳,三人彼此间对於该强制 行为具有共同之犯罪行为决议或犯意联络,亦对整体行为有犯罪的功能性支 配或行为分担,又三人均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强制罪之共同正犯。 3.甲丙丁三人协议,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场三圈,戊因天气过热且过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共同正犯? (1)若,天气过热(如何过热?实际温度是多少)、戊之身体状况(有无先天疾 病?近期身体有无病症?)、操场之状态(长度、有无他人也在附近、跑道的 新旧状态)等因素为甲丙丁三人有能力认识以及避免,仍致使伤害之结果发生 ,即造成戊之身体或心理之损害,应肯定为有过失。 (2)本题中,倘若可认为甲丙丁三人同属一个「义务团体」,且彼此的「共同 义务范围」可以确定,则可进一步确定违反该义务而实现之构成要件范围, 并可以确认造成法益的侵害范围,因此可决定共同过失犯的归责范围,而成 立过失共同正犯。(许玉秀) 4.甲丙丁三人协议,使丙之子戊蛙跳操场三圈,戊因天气过热且过於疲累, 第一圈即昏倒,丙见状欲送医,但甲丁阻止丙送医,戊因为未送医救治而死 亡,甲丁分别成立遗弃致死罪(293II) (1)甲丁二人对戊,无依法令、契约有扶养或保护之义务,不考虑成立(294) (2)本罪之遗弃,有学者认为,应以「积极的移置行为为限」,惟又有学者补 充而认为,积极的移置行为仅为遗弃之典型行为,「任何足以阻止或排除无 自救能力之人生命危险的积极行为」,亦应包括在本罪之行为之内。(林山田) (3)题示,戊在操场上蛙跳,故且不论戊是在距离观看之甲丙丁三人何处之跑 道部分昏倒,因其已昏倒在地,为无自救能力之人。 (4)戊已昏倒在地,即代表了一个会导致戊死亡的因果流程已经启动。依题示 ,丙发现时欲将戊送医,而甲丁二人却阻止之,甲丁之行为系将减缓或阻止 会导致戊死亡的因果流程实现的作用因素加以排除,是一个作为的遗弃行为。 若使丙将因高温炎热作蛙跳而体力透支昏倒在地的的戊送医,戊是否仍然会 死亡?在无法确定之下,则应肯定甲丁阻止丙将戊送医的行为与戊的死亡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甲丁的行为则是阻止戊接受治疗,排除其受救助之可能性,提 高了戊因此死亡的风险,甲丁须为此而受到归责。甲丁阻止丙将戊送医,甲丁 有遗弃的故意。又该遗弃行为,并导致戊的死亡,今让一个体力透支之人於高 温炎热之操场上昏厥,而不施加任何的救助,确实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甲丁 若为具一般智识之人,可以肯定甲丁对此可以预见。 (5)甲丁各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分别成立本罪。 5.丙见状欲送医,但甲丁阻止丙送医,戊因未送医救治而死亡,不成立有义务 者遗弃致死罪(294II)。 (1)甲丙丁命戊於操场中作蛙跳三圈,於操场中蛙跳可能导致身体状况之危险, 一般而言,不外乎脱水、昏倒等。甲丙丁三人只要发现,应可迅速前往采取必 要之措施。今,戊果真昏倒,丙发现急欲前往将其送医,惟甲丁二人却阻止不 让其前往救助,而造成戊的死亡结果,该结果与丙命戊蛙跳不具常态关联性, 该死亡结果无法归责於丙。 (2)丙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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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10.159 ※ 编辑: JHROC 来自: 114.25.10.159 (07/19 12:34) ※ 编辑: JHROC 来自: 114.25.10.159 (07/19 12:38)
1F:推 Aaso:甲丙丁成立过失伤害的共同正犯 对於结果有防止义务 怎麽不是 07/19 13:59
2F:→ Aaso:294呢? 虽然不能写保证人地位也肯定有危险前行为吧 07/19 13:59
3F:推 Aaso:依法令 15I 甲丁有救助的义务 07/19 14:01
4F:推 Aaso:15II 才对~"~ 是294的遗弃致死 非293 07/19 19:08
5F:推 wa2hon3st:说法有矛盾,丙不成立强制罪怎又能再後面又成立其共同 08/07 18:39
6F:→ wa2hon3st:正犯??丙手段与目的之间无关联性强制罪该当 08/07 18:40
7F:→ wa2hon3st:HAHA抱歉我看错了 把以戊当乙了QQ原谅我的眼残 08/0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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