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211 (哈哈)
看板TransLaw
標題[刑法] 找不太到爭點= = 麻煩大大們提示一下><
時間Mon Jul 19 01:26:49 2010
甲之子乙被老師丙體罰蛙跳操場三圈,甲聞之大怒,便至學校與丙理論。
後校長丁出面協調,甲丙丁三人協議丙之子戊須蛙跳操場三圈以平甲之怒氣。
戊無奈至操場蛙跳,因天氣過熱且過於疲累,於跳完第一圈之後當場昏倒。
丙見狀欲將戊送醫,但甲丁堅持應讓戊跳完三圈,因而阻止丙,後戊因未送醫
救治而死亡,試討論甲丙丁三人有無刑責 40%
我想到的爭點是不做為,可是這樣好像只有他爸有保證人地位?
(校長不確定)
還是要用戊參與他人危險行為,被害人自我負責行為?
也不適當@@ 找不太到爭點,麻煩大大給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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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71.114
1F:→ cc211:狂賀2000 07/19 01:29
2F:推 orangelaw:長的不像不作為耶 這....這交給5F好了 我也不會!! 07/19 01:48
3F:→ orangelaw:會有5F嗎?? 07/19 01:48
4F:→ orangelaw:此篇會有5F???? 07/19 01:49
5F:→ orangelaw:喔!!倒楣 剛好我是5F耶!! 此題拙見以為 分二部分 07/19 01:51
6F:→ lawisking:過失??? 或是以客觀歸責論??? 07/19 01:52
7F:→ orangelaw:第一部份:甲丙丁三個人頭殼有問題 共同決議共同實行 07/19 01:52
8F:→ orangelaw:所以共同正犯先給他們三個笨蛋一起死 07/19 01:53
9F:→ orangelaw:第二部份:就笨蛋爸爸丙的部分單獨論述 是否為中止犯 07/19 01:54
10F:→ orangelaw:結論:原PO比5F聰明 自己推推看 07/19 01:55
11F:→ freedom77:拙見,此題應是不作為犯,用危險前行為去推 07/19 01:57
12F:推 lawisking:贊同樓上的觀點 07/19 02:00
13F:→ lawisking:就昏倒前的部分 三者得論以過失犯處理 07/19 02:01
14F:→ lawisking:惟 昏倒後 過失犯的程度足已昇華至故意的不作為 07/19 02:01
15F:→ lawisking:他老爸的救助行為 得否視為阻斷共同犯意 有待討論 07/19 02:02
16F:→ cc211:有涉及到遺棄罪嗎= =?? 07/19 02:03
17F:推 orangelaw:嗯 這樣推也很好耶 應該是加重結果犯吧 07/19 02:04
18F:→ lawisking:這就要翻刑分了吧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就沒那麼熟了 07/19 02:05
19F:推 janet150:我想到的是利用他人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行為 07/19 02:05
20F:→ janet150:達到傷害致死亡的加重結果 07/19 02:06
21F:→ freedom77:敝人認為關於跑操場的行為是否為危險前行為尚有爭議 07/19 02:06
22F:→ freedom77:需詳加討論,而拙見認為丙根本無著手實行,不需討論。 07/19 02:07
23F:推 lawisking:是否就很像客觀歸責論 其行為不為製造法律上之風險? 07/19 02:09
24F:→ janet150:參照林山田 刑法通論下冊55頁 07/19 02:09
25F:推 orangelaw:丙為什麼沒有著手實行??可請F大回答嗎?? 07/19 02:09
26F:推 janet150:拙見認為丙仍然有著手 從甲丙丁三人協議 戊開始跳即著手 07/19 02:14
27F:推 lawisking:大熱天下 操場蛙跳 此舉為危險行為? 07/19 02:19
28F:→ lawisking:我覺得要先定位一下耶 07/19 02:19
29F:→ cc211:= =XD 07/19 02:20
30F:→ cc211:回水球不小心推文了= = 07/19 02:20
31F:推 janet150: (羞) 07/19 02:21
32F:推 orangelaw:那L大定位一下 我想知道結果 07/19 02:22
33F:→ cc211:有大大建議用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嗎? 07/19 02:23
34F:推 lawisking:哈 這定位就因人而異吧 不管是不是都很有道理 07/19 02:23
35F:→ lawisking:這...丟給其他人...(不負責任XD) 07/19 02:24
36F:→ lawisking:我想問一下 有人知道熱暈之後 如果不理他 07/19 02:25
37F:推 orangelaw:我想知道L大的論點 請發表一下高見 07/19 02:25
38F:→ lawisking:會有生命危險嗎? 07/19 02:26
39F:→ lawisking:真要論遺棄罪的話 這跟有無陷於無自救力有關連吧 07/19 02:27
40F:→ orangelaw:故意加過失 行為能預見 法律明文規定 過失致死吧 07/19 02:27
41F:→ freedom77:關於不作為的著手我採用的是遲誤最後救助機會。 07/19 02:30
42F:→ freedom77:可能跟其他大大們的觀點不一樣 07/19 02:31
43F:推 orangelaw:感謝指教 各位晚安吧!! 07/19 02:36
44F:推 lawisking:ㄝ...其實我有點懶得去討論細節 所以沒有回應 07/19 02:39
45F:→ lawisking: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好想睡覺@@ 07/19 02:39
46F:推 wa2hon3st:強制罪共同正犯、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別、中止犯吧~HAHA 08/07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