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lbno40 (阿呆)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96北大財法第二題
時間Fri May 28 22:15:47 2010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之銘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 甲擬殺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見人影,匆忙中,將迎面奔來之丙誤認為乙,
: : 當場將丙刺斃。甲之刑責如何?又,甲以殺乙之目的,持有照獵槍向乙開槍。詎因技術欠佳
: : 射中旁邊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 : 擬答: (33%)
: (一)甲持刀刺殺丙可能成立刑法(以下同)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既遂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本罪之成立,係指行為人實行殺害之行為,使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本題中,
甲持刀刺殺丙之行為與丙死亡之結果,該本罪之構成要件,若甲無持刀殺乙
乙則不會死亡,依通說條件理論,其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故行為與結果
有因果關聯性及客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係誤認丙為乙而殺之,依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犯罪
之要件,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所謂殺人故意,是行為人明知其殺
害之對象為一自然人,並決意殺之,使足當之,本題中甲明知其殺害對象為一
自然人,而決意殺之,故甲有殺人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甲無阻卻偉法性和罪責事由,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3小結:甲誤認丙為乙而殺之,學理稱其為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說,甲
不得阻卻故意,仍成立殺人既遂罪,與上揭本文論證同。
(二)甲開槍殺乙卻因技術不佳而殺死丙,可能成立刑法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本罪之成立係指行為人實行殺害之行為,使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本題中甲開槍
之行為 與丙死亡之結果,該本罪之構成要件,若甲開槍殺丙則不會死亡,依通
說條件理論,其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故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聯性及
可歸責性,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殺丙,並無知與欲,欠缺故意,無由成立故意殺人,為一般小心
謹慎之人對於開槍之行為皆知有危險,故甲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有行為不法
且實現風險,係違反迴避義務為結果不法,故甲有過失
2甲有違法性和罪責,甲成立過失致死
3小結甲因技術欠佳而誤殺丙,學理稱其為打擊錯誤,依錯誤理論之見解,採通說具
體符合說,就客觀發生之事實成立過失,故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三)甲可能刑法271第2項成立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甲持槍殺乙之行為,並未使已死亡,故無由成立殺人既遂,但依通說主客觀
混合理論,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一般人之角度觀察認為有印象危險,甲之開槍行為
係著手實行侵害法益之行為
(2)主觀上:甲明知開槍會使他人死亡,並有意使其發生,依刑法第13條規定,甲有
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甲無阻卻偉法性和罪責事由
3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四)競合:依刑法55條規定,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本題中甲
開槍因技術不佳侵害二法益,從一重處斷,故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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