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lbno40 (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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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96北大财法第二题
时间Fri May 28 22:15:47 2010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恒的羽翼)》之铭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铭言:
: : 甲拟杀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见人影,匆忙中,将迎面奔来之丙误认为乙,
: : 当场将丙刺毙。甲之刑责如何?又,甲以杀乙之目的,持有照猎枪向乙开枪。讵因技术欠佳
: : 射中旁边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问甲之刑责如何?
: : 拟答: (33%)
: (一)甲持刀刺杀丙可能成立刑法(以下同)271条第1项故意杀人罪既遂
1构成要件该当性:
(1)本罪之成立,系指行为人实行杀害之行为,使被害人死亡之结果,本题中,
甲持刀刺杀丙之行为与丙死亡之结果,该本罪之构成要件,若甲无持刀杀乙
乙则不会死亡,依通说条件理论,其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故行为与结果
有因果关联性及客观归责,故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2)主观上,甲系误认丙为乙而杀之,依刑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於犯罪
之要件,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所谓杀人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其杀
害之对象为一自然人,并决意杀之,使足当之,本题中甲明知其杀害对象为一
自然人,而决意杀之,故甲有杀人故意
2违法性及罪责:甲无阻却伟法性和罪责事由,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3小结:甲误认丙为乙而杀之,学理称其为等价客体错误,通说采法定符合说,甲
不得阻却故意,仍成立杀人既遂罪,与上揭本文论证同。
(二)甲开枪杀乙却因技术不佳而杀死丙,可能成立刑法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
1构成要件该当性
(1)本罪之成立系指行为人实行杀害之行为,使被害人死亡之结果,本题中甲开枪
之行为 与丙死亡之结果,该本罪之构成要件,若甲开枪杀丙则不会死亡,依通
说条件理论,其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故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联性及
可归责性,故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2)主观上甲对於杀丙,并无知与欲,欠缺故意,无由成立故意杀人,为一般小心
谨慎之人对於开枪之行为皆知有危险,故甲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有行为不法
且实现风险,系违反回避义务为结果不法,故甲有过失
2甲有违法性和罪责,甲成立过失致死
3小结甲因技术欠佳而误杀丙,学理称其为打击错误,依错误理论之见解,采通说具
体符合说,就客观发生之事实成立过失,故甲成立过失致死罪
(三)甲可能刑法271第2项成立杀人未遂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1)甲持枪杀乙之行为,并未使已死亡,故无由成立杀人既遂,但依通说主客观
混合理论,行为人主观之认知与一般人之角度观察认为有印象危险,甲之开枪行为
系着手实行侵害法益之行为
(2)主观上:甲明知开枪会使他人死亡,并有意使其发生,依刑法第13条规定,甲有
故意
2违法性及罪责:甲无阻却伟法性和罪责事由
3结论: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四)竞合:依刑法55条规定,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本题中甲
开枪因技术不佳侵害二法益,从一重处断,故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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