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a140 (被愛的人不用道歉)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96北大財法第二題
時間Fri May 21 00:01:30 2010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之銘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 甲擬殺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見人影,匆忙中,將迎面奔來之丙誤認為乙,
: : 當場將丙刺斃。甲之刑責如何?又,甲以殺乙之目的,持有照獵槍向乙開槍。詎因技術欠佳
: : 射中旁邊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 : 擬答: (33%)
: (一)
: 1. 甲誤乙殺丙該當普通殺人罪(271 I)
: 行為人甲殺丙造成人死之結果, 行為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 因甲誤丙為乙而將丙殺害, 此一客體錯誤之情形, 我國採法定符合說
: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之事實, 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
: 即有法定要件的符合, 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 此為等價客體錯誤, 成立故意, 故甲構成普通殺人罪
: (二)
: 1. 甲射乙而誤中旁邊之丙, 該當過失致死罪(276 I)
: 行為人甲欲殺乙卻造成丙死亡之結果, 因果歷程產生偏離
: 此情形係打擊錯誤, 我國對此採具體符合說之立場
: 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 需具體一致, 否則阻卻故意
: 因此題中行為人甲主觀上欲殺乙卻造成丙死,
: 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符合, 故阻卻故意, 僅論以過失
: 因甲阻卻故意, 故論以過失致死罪.
: 2. 甲開槍欲殺乙之行為該當殺人未遂罪(271 II)
: 行為人甲開槍殺乙, 著手後卻未中射中乙, 應評價為未遂
: 故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3. 競合: 此題中甲只有一開槍行為, 構成對乙殺人未遂與對丙過失致死罪
: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想像競合, 擇一重處之 (55)
好久沒寫這種題目 小寫一下
(一)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以下同)第271條第一項之普通殺人罪:
1.甲持刀刺丙之行為該當本罪「殺」之行為,且其行為與丙死亡之結果間,具因果關係及
客觀可歸責性,故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欲持刀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至
丙死亡之結果,此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之情形係構成學理上所謂「客體錯誤」,惟依現行
通說見解而言,甲誤丙為乙而殺之之情形,無法阻卻甲之殺人故意,故甲之主觀構成要件
仍然該當。
2.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其行為成立第276條普通殺人罪。若依傳統通說見解
所採之「法定符合說」,結論與本文相同,併此指明。
(二)甲之行為成立何罪,茲分述如下:
1.甲之行為成立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1)甲開槍欲殺乙卻誤擊丙,造成丙之死亡,其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故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另甲雖本欲致乙為死地卻誤擊丙,惟其開槍行為係屬製造法
所不容許之風險,故具有行為不法,其行為造成丙之死亡,顯然未負結果迴避義務,具有
結果不法,準此以言,甲具有過失。
(2)甲之過失行為無任何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故成立本罪。
2.甲之行為亦成立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1)甲開槍向乙射擊,雖並未擊中,惟其開槍行為該當本罪「殺」之行為,且無論採何
見解皆認為甲向乙開槍之行為已進入著手階段,雖客觀構成要件未完全該當,但應認為甲
之行為起碼進入未遂階段;又甲以致乙死亡之主觀心態向乙開槍,具備殺乙之知與欲,而
可認為具有本罪之故意,其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甲之行為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甲亦成立本罪。
3.甲同時成立上述兩罪,係基於一行為違犯數罪名且侵害數法益,應依第55條想像競合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另依傳統通說見解所採之「具體符合說」,其結論與本文相同,併
此指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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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81.92
1F:推 Eternalwing:這寫法... 我猜這位學長應該是黃榮堅老師的弟子? 05/21 00:52
2F:推 Eternalwing:主觀與客觀可歸責性間的差異寫得非常漂亮 05/21 01:03
3F:→ Eternalwing:這是一般學三階論的寫不出來的描述角度 05/21 01:05
謝謝這位學長的讚美,我現在才大二說 ...
其實這些個寫法是當初在準備轉學考時,從補習班老師學來的,再經由很多間學校的磨合
然後變出一點自己小小的個人寫法
現在個人不在112 也沒有福氣做黃榮堅老師的學生
但補習班老師是從112出來的 或許他真的是黃老師的學生也說不一定
4F:推 everstar:這題寫得好漂亮..........教授應該會給30分以上!! 05/21 12:06
也謝謝這位學長 其實前面會加「好久沒寫這種題目了」是因為在學校念書寫這玩意兒並
沒什麼加分的作用 所以這套寫法昨天不翻書寫來有點「卡卡」讓大家見笑了^^"
※ 編輯: wala140 來自: 114.44.131.206 (05/21 15:53)
5F:推 JHROC:這篇是符合鄭逸哲那篇法學思維導論推薦的解法。不過重點倒不 05/21 19:12
6F:→ JHROC:在主觀客觀間的差異性那就是。 05/21 19:13
7F:→ VivaJohn:這篇是輔大的機伊臭學長 05/25 10:43
8F:→ wala140:樓上會不會跑太遠 05/25 21:15
9F:推 KkKk126:是不是打錯?有一段276普通殺人? 05/26 17:45
感恩指正!
10F:→ wala140:對阿結論打錯了哈哈 05/27 00:07
※ 編輯: wala140 來自: 114.44.134.14 (05/27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