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a140 (被爱的人不用道歉)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96北大财法第二题
时间Fri May 21 00:01:30 2010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恒的羽翼)》之铭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铭言:
: : 甲拟杀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见人影,匆忙中,将迎面奔来之丙误认为乙,
: : 当场将丙刺毙。甲之刑责如何?又,甲以杀乙之目的,持有照猎枪向乙开枪。讵因技术欠佳
: : 射中旁边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问甲之刑责如何?
: : 拟答: (33%)
: (一)
: 1. 甲误乙杀丙该当普通杀人罪(271 I)
: 行为人甲杀丙造成人死之结果, 行为结果之间具相当因果关系
: 因甲误丙为乙而将丙杀害, 此一客体错误之情形, 我国采法定符合说
: 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之事实与客观之事实, 系在同一构成要件内,
: 即有法定要件的符合, 不阻却故意之成立
: 此为等价客体错误, 成立故意, 故甲构成普通杀人罪
: (二)
: 1. 甲射乙而误中旁边之丙, 该当过失致死罪(276 I)
: 行为人甲欲杀乙却造成丙死亡之结果, 因果历程产生偏离
: 此情形系打击错误, 我国对此采具体符合说之立场
: 行为人主观上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 需具体一致, 否则阻却故意
: 因此题中行为人甲主观上欲杀乙却造成丙死,
: 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符合, 故阻却故意, 仅论以过失
: 因甲阻却故意, 故论以过失致死罪.
: 2. 甲开枪欲杀乙之行为该当杀人未遂罪(271 II)
: 行为人甲开枪杀乙, 着手後却未中射中乙, 应评价为未遂
: 故甲构成杀人未遂罪
: 3. 竞合: 此题中甲只有一开枪行为, 构成对乙杀人未遂与对丙过失致死罪
: 一行为侵害数法益, 想像竞合, 择一重处之 (55)
好久没写这种题目 小写一下
(一) 甲之行为构成刑法(以下同)第271条第一项之普通杀人罪:
1.甲持刀刺丙之行为该当本罪「杀」之行为,且其行为与丙死亡之结果间,具因果关系及
客观可归责性,故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主观上,甲欲持刀杀乙却误丙为乙而杀之至
丙死亡之结果,此行为人主客观不一致之情形系构成学理上所谓「客体错误」,惟依现行
通说见解而言,甲误丙为乙而杀之之情形,无法阻却甲之杀人故意,故甲之主观构成要件
仍然该当。
2.甲之行为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其行为成立第276条普通杀人罪。若依传统通说见解
所采之「法定符合说」,结论与本文相同,并此指明。
(二)甲之行为成立何罪,兹分述如下:
1.甲之行为成立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罪:
(1)甲开枪欲杀乙却误击丙,造成丙之死亡,其行为与结果间具备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
故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该当;另甲虽本欲致乙为死地却误击丙,惟其开枪行为系属制造法
所不容许之风险,故具有行为不法,其行为造成丙之死亡,显然未负结果回避义务,具有
结果不法,准此以言,甲具有过失。
(2)甲之过失行为无任何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故成立本罪。
2.甲之行为亦成立第271条第2项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1)甲开枪向乙射击,虽并未击中,惟其开枪行为该当本罪「杀」之行为,且无论采何
见解皆认为甲向乙开枪之行为已进入着手阶段,虽客观构成要件未完全该当,但应认为甲
之行为起码进入未遂阶段;又甲以致乙死亡之主观心态向乙开枪,具备杀乙之知与欲,而
可认为具有本罪之故意,其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2)甲之行为无任何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故甲亦成立本罪。
3.甲同时成立上述两罪,系基於一行为违犯数罪名且侵害数法益,应依第55条想像竞合之
规定,从一重处断之;另依传统通说见解所采之「具体符合说」,其结论与本文相同,并
此指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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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ternalwing:这写法... 我猜这位学长应该是黄荣坚老师的弟子? 05/21 00:52
2F:推 Eternalwing:主观与客观可归责性间的差异写得非常漂亮 05/21 01:03
3F:→ Eternalwing:这是一般学三阶论的写不出来的描述角度 05/21 01:05
谢谢这位学长的赞美,我现在才大二说 ...
其实这些个写法是当初在准备转学考时,从补习班老师学来的,再经由很多间学校的磨合
然後变出一点自己小小的个人写法
现在个人不在112 也没有福气做黄荣坚老师的学生
但补习班老师是从112出来的 或许他真的是黄老师的学生也说不一定
4F:推 everstar:这题写得好漂亮..........教授应该会给30分以上!! 05/21 12:06
也谢谢这位学长 其实前面会加「好久没写这种题目了」是因为在学校念书写这玩意儿并
没什麽加分的作用 所以这套写法昨天不翻书写来有点「卡卡」让大家见笑了^^"
※ 编辑: wala140 来自: 114.44.131.206 (05/21 15:53)
5F:推 JHROC:这篇是符合郑逸哲那篇法学思维导论推荐的解法。不过重点倒不 05/21 19:12
6F:→ JHROC:在主观客观间的差异性那就是。 05/21 19:13
7F:→ VivaJohn:这篇是辅大的机伊臭学长 05/25 10:43
8F:→ wala140:楼上会不会跑太远 05/25 21:15
9F:推 KkKk126:是不是打错?有一段276普通杀人? 05/26 17:45
感恩指正!
10F:→ wala140:对阿结论打错了哈哈 05/27 00:07
※ 编辑: wala140 来自: 114.44.134.14 (05/27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