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時間Sun May 16 23:00:45 2010
: 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
: 不知道這個看法,是哪位老師或文章有提到這樣的說法呢?
詳細可參看:
黃榮堅,刑法解題-關於不能未遂,載: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頁123-125,1995年。
: §26 明白寫了『犯罪結果』 又 『無危險』,
: 表示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又須同時併存,才能成立不能犯。
: 有怎樣的堅強立場,來將法條上的文字認為僅是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呢?
1.首先我們先確定§26條不能未遂仍係未遂之一種,因此需要從「未遂」的角度
去思考。即,「具構成要件故意故意,而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無構成要件
結果的發生。」符合上述括號內的敘述,而各罪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時,成立
該罪的未遂犯。
2.而§26告訴我們的是,在沒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因為行為人的構成
要件行為根本「不具危險」,所以我們不罰。
這樣的敘述看起來好像是「沒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是因,而「不具危險」是
果。不過事實上,其實是因為「構成要件根本不具危險」,所以才不會有構成
要件結果的發生。
這樣的推論,直接導致了本條的判斷,應該放置於「何謂構成要件根本不具危
險」。
3.那麼,未遂犯的犯罪結果是甚麼呢?我們說對於未遂犯的處罰係基於「印象理
論」的內容,§26既然為未遂犯的一種樣態,其處罰也是基於此,但是§26並
不處罰。換言之,與未遂相同的§26,即皆不能(會)發生犯罪的結果,為何可
以免於處罰呢呢?其原因並非在於「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因這是所有未遂犯
所共同的性質,其不罰之原因係在於該行為「不具危險」,因此著實不生任何
「足以震撼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的信賴而進一步破壞法律安定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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