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時間Sat May 15 18:40:23 2010
※ 引述《JHROC (Harrods)》之銘言:
: 1.不能未遂的討論,因為其仍為未遂之行為樣態,故應先從未遂犯的判斷出發。
: 2.引用刑法第26條,並分析其意義。如: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
: 宣示,重點應該放在「無危險」的部分。當然,案例事實中,如何的符合犯罪結果未發生
: 、有無危險,是需要仔細的去涵攝的。
: 3.從有無危險出發,論述各家學說。此時可以以重大無知作為主要的論述對象,並可以稍
: 微介紹一下對於其他學者對於重大無知的理解,如許玉秀教授提出的「當代科學經驗」
: 判斷。
看到酷拉利的發文有關於身分犯 (文章代碼
#1BvXquJp ),
文中S大與J大推文內容相當有趣。
原來24年立法沿革就有討論問過,受教了。改天去找找資料看看。
害我以前『罪』or『犯』想破頭。
也因為如此,查詢一下兩位板上的文章。看到J大這篇。
小弟汲汲於名利(國考),看的書並不多,想請教J大的是,
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
不知道這個看法,是哪位老師或文章有提到這樣的說法呢?
§26 明白寫了『犯罪結果』 又 『無危險』,
表示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又須同時併存,才能成立不能犯。
有怎樣的堅強立場,來將法條上的文字認為僅是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呢?
(美其名是宣示,白話一點就是無視,贅文)
這個是我非常好奇的。
小弟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我所學的體系,
開頭質疑『危險論』者的地方就是,
危險論者,說了一堆危險,卻沒有人去討論什麼是犯罪結果。
我一直也想挑戰我自己所學的東西,但想不出很好的說詞,
突然看到J大提出這樣的看法,
覺得或許J大這邊可以指引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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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7.213.209
1F:→ s81250:因為日系學者把 客觀未遂理論 跟客觀著手理論搞混了 05/15 19:47
2F:→ s81250:有篇文章很明顯,謝庭晃老師的不能未遂 很明顯可看出 05/15 19:47
3F:→ s81250:民國24年的資料應該在國圖才有,或者你可以去大陸買一本書 05/15 19:47
4F:→ s81250:叫做中華民國立法史~ 是中共寫的 05/15 19:48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40.127.213.209 (05/15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