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不能未遂
时间Sat May 15 18:40:23 2010
※ 引述《JHROC (Harrods)》之铭言:
: 1.不能未遂的讨论,因为其仍为未遂之行为样态,故应先从未遂犯的判断出发。
: 2.引用刑法第26条,并分析其意义。如:所谓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仅系对未遂犯本质的
: 宣示,重点应该放在「无危险」的部分。当然,案例事实中,如何的符合犯罪结果未发生
: 、有无危险,是需要仔细的去涵摄的。
: 3.从有无危险出发,论述各家学说。此时可以以重大无知作为主要的论述对象,并可以稍
: 微介绍一下对於其他学者对於重大无知的理解,如许玉秀教授提出的「当代科学经验」
: 判断。
看到酷拉利的发文有关於身分犯 (文章代码
#1BvXquJp ),
文中S大与J大推文内容相当有趣。
原来24年立法沿革就有讨论问过,受教了。改天去找找资料看看。
害我以前『罪』or『犯』想破头。
也因为如此,查询一下两位板上的文章。看到J大这篇。
小弟汲汲於名利(国考),看的书并不多,想请教J大的是,
所谓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仅系对未遂犯本质的宣示。
不知道这个看法,是哪位老师或文章有提到这样的说法呢?
§26 明白写了『犯罪结果』 又 『无危险』,
表示两者是不一样的东西,又须同时并存,才能成立不能犯。
有怎样的坚强立场,来将法条上的文字认为仅是对未遂犯本质的宣示呢?
(美其名是宣示,白话一点就是无视,赘文)
这个是我非常好奇的。
小弟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我所学的体系,
开头质疑『危险论』者的地方就是,
危险论者,说了一堆危险,却没有人去讨论什麽是犯罪结果。
我一直也想挑战我自己所学的东西,但想不出很好的说词,
突然看到J大提出这样的看法,
觉得或许J大这边可以指引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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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7.213.209
1F:→ s81250:因为日系学者把 客观未遂理论 跟客观着手理论搞混了 05/15 19:47
2F:→ s81250:有篇文章很明显,谢庭晃老师的不能未遂 很明显可看出 05/15 19:47
3F:→ s81250:民国24年的资料应该在国图才有,或者你可以去大陆买一本书 05/15 19:47
4F:→ s81250:叫做中华民国立法史~ 是中共写的 05/15 19:48
※ 编辑: akira911 来自: 140.127.213.209 (05/15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