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Harrods)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時間Sun May 2 01:41:51 2010
※ 引述《janet150 (寶妮)》之銘言:
: 以東吳大學98年三年級刑總第三題為例,
: 甲想殺乙,在瞄準其頭部後,扣下扳機。不料,什麼事都沒發生。檢查槍枝後,甲才發現
: ,自己根本使用了錯誤規格的子彈。但是,乙早已離去。請問,甲的行為有何可罰性?請
: 附理由詳述之。
: 私以為「不能未遂」所涉之爭點如下:
: 1. 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不罰」,其不罰所代表的意義
: 2. 「沒有犯罪結果發生」以及「無危險」之間的關聯性
: 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 4. 德國刑法23條第3項「重大無知」之判斷
1.不能未遂的討論,因為其仍為未遂之行為樣態,故應先從未遂犯的判斷出發。
2.引用刑法第26條,並分析其意義。如: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
宣示,重點應該放在「無危險」的部分。當然,案例事實中,如何的符合犯罪結果未發生
、有無危險,是需要仔細的去涵攝的。
3.從有無危險出發,論述各家學說。此時可以以重大無知作為主要的論述對象,並可以稍
微介紹一下對於其他學者對於重大無知的理解,如許玉秀教授提出的「當代科學經驗」
判斷。
4.既然是考東吳,那麼就不能不去注意蔡聖偉教授於刑法問題與研究(一)中,所討論關於
不能未遂的問題。當然,也可以點出有學者主張不能未遂應該廢除的見解(柯耀程)。
5.最後就是法律效果的部分。
: 然考試時間僅計一百分鐘,在擬答時,必須有所斟酌。
: 究竟應列舉各派學說之爭議,再依提示逐一推導?
: Ex. 依xxxx說,認為xxxxx,依提示,甲xxxx,故為xx未遂。
: 抑或者是依循法條之要件,依序判斷結果不發生的原因(普通未遂中的物理障礙),
: 再討論行為人主觀上危險性之有無與行為危險性之有無,
: 最後於不法與罪責之外檢討是否有不能未遂之適用即可?
: 不成熟的問題,如能不吝指教,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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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1.53
1F:推 janet150:相當感激 05/02 02:45
2F:→ s81250:他寫的這題是東茂出的= = 05/02 08:57
3F:推 boyofwind:東茂師有什麼特別見解嗎@@??,如果沒有寫蔡師的應該 05/02 18:13
4F:→ boyofwind:保險一點吧,因為現在陳子平師人在高大~"~ 05/02 18:14
5F:推 nhair:確定是林東茂?我覺得問句的問法不太像林東茂阿 05/02 18:26
6F:推 nantou049:個人經驗 真的不必太在意是誰出題 是否猜中出題者並採 05/04 02:33
7F:→ nantou049:用其見解並非高分與否的關鍵因素 05/04 02:33
8F:→ poppingICE:對阿對阿!!! 05/05 17:47
9F:→ legist:完全同意南投049的說法 完全不去猜是誰出仍然可以考上 05/06 13:07
10F:→ gn123370:未錯認自然法則,只是錯認事實情狀,普通未遂 05/13 19:50
11F:→ gn123370:手段不能的判斷關鍵,在於手段是否恆常的無用,行為人是 05/13 19:58
12F:→ gn123370:否錯認自然法則,亦即誤認事實的本質。如果手段是偶然的 05/13 19:59
13F:→ gn123370:失效,表示行為人並未錯認自然法則,而是錯認事實情狀(狀 05/13 20:01
14F:→ gn123370:況),所以是普通未遂。 05/13 20:02
15F:→ gn123370:上面是甲說(林東茂說)。乙說,實務認子彈規格不合致不能 05/13 20:06
16F:→ gn123370:擊發,應屬不能犯。管見以為,甲說有理,本案從旁觀者的 05/13 20:14
17F:→ gn123370:角度而言,應可認行為人沒有錯認事物的普遍性質,亦即行 05/13 20:16
18F:→ gn123370:為人並非發生了重大無知,也就是客觀上並非根本的無危險 05/13 20:18
19F:→ gn123370:所以是普通未遂。違法性與罪責無須檢驗。 05/13 20:20
20F:→ gn123370:最前面主觀要素XXXXXX知與欲自己拼拼湊湊開始寫起,構成 05/13 20:23
21F:→ gn123370:要件該當性該有的寫一寫,應該就差不多了。去年這份考卷 05/13 20:26
22F:→ gn123370:9成應該是林東茂出的,我是他的忠實讀者^y^ 05/13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