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et150 (寶妮)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時間Sat May 1 23:51:46 2010
以東吳大學98年三年級刑總第三題為例,
甲想殺乙,在瞄準其頭部後,扣下扳機。不料,什麼事都沒發生。檢查槍枝後,甲才發現
,自己根本使用了錯誤規格的子彈。但是,乙早已離去。請問,甲的行為有何可罰性?請
附理由詳述之。
私以為「不能未遂」所涉之爭點如下:
1. 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不罰」,其不罰所代表的意義
2. 「沒有犯罪結果發生」以及「無危險」之間的關聯性
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4. 德國刑法23條第3項「重大無知」之判斷
然考試時間僅計一百分鐘,在擬答時,必須有所斟酌。
究竟應列舉各派學說之爭議,再依提示逐一推導?
Ex. 依xxxx說,認為xxxxx,依提示,甲xxxx,故為xx未遂。
抑或者是依循法條之要件,依序判斷結果不發生的原因(普通未遂中的物理障礙),
再討論行為人主觀上危險性之有無與行為危險性之有無,
最後於不法與罪責之外檢討是否有不能未遂之適用即可?
不成熟的問題,如能不吝指教,是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