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et150 (宝妮)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关於不能未遂
时间Sat May 1 23:51:46 2010
以东吴大学98年三年级刑总第三题为例,
甲想杀乙,在瞄准其头部後,扣下扳机。不料,什麽事都没发生。检查枪枝後,甲才发现
,自己根本使用了错误规格的子弹。但是,乙早已离去。请问,甲的行为有何可罚性?请
附理由详述之。
私以为「不能未遂」所涉之争点如下:
1. 刑法26条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为「不罚」,其不罚所代表的意义
2. 「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以及「无危险」之间的关联性
3. 普通未遂与不能未遂之区别
4. 德国刑法23条第3项「重大无知」之判断
然考试时间仅计一百分钟,在拟答时,必须有所斟酌。
究竟应列举各派学说之争议,再依提示逐一推导?
Ex. 依xxxx说,认为xxxxx,依提示,甲xxxx,故为xx未遂。
抑或者是依循法条之要件,依序判断结果不发生的原因(普通未遂中的物理障碍),
再讨论行为人主观上危险性之有无与行为危险性之有无,
最後於不法与罪责之外检讨是否有不能未遂之适用即可?
不成熟的问题,如能不吝指教,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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