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done (值得與更好的人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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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疑問] 刑法第134條但書為何不含第110條?
時間Fri Apr 30 19:01:55 2010
各位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在讀到刑法第110條,書上寫"其刑並應適用同法
第1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未說明理由,翻其他
教科書也未見答案。
因此想請教大家,刑法第134條但書的"特別規定",
為何不含同法第110條,至使在適用時尚並須依第134
條本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謝謝!
參考條文:
刑法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編輯: dindone 來自: 114.38.73.3 (04/30 19:02)
1F:→ ssej:1.一個過失一個故意 2.構成要件不同 但書當然不含110 04/30 19:11
2F:→ dindone:謝謝s大,所以書上寫著:適用刑法第110條並應適用134條本文 05/01 08:55
3F:→ dindone: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正確的嘍? 只是覺得好怪,為何不直接在 05/01 08:56
4F:→ dindone:110條規定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05/01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