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done (值得与更好的人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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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疑问] 刑法第134条但书为何不含第110条?
时间Fri Apr 30 19:01:55 2010
各位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在读到刑法第110条,书上写"其刑并应适用同法
第134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未说明理由,翻其他
教科书也未见答案。
因此想请教大家,刑法第134条但书的"特别规定",
为何不含同法第110条,至使在适用时尚并须依第134
条本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谢谢!
参考条文:
刑法第110条
公务员对於职务上知悉或持有前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因
过失而泄漏或交付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34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编辑: dindone 来自: 114.38.73.3 (04/30 19:02)
1F:→ ssej:1.一个过失一个故意 2.构成要件不同 但书当然不含110 04/30 19:11
2F:→ dindone:谢谢s大,所以书上写着:适用刑法第110条并应适用134条本文 05/01 08:55
3F:→ dindone: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正确的喽? 只是觉得好怪,为何不直接在 05/01 08:56
4F:→ dindone:110条规定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两千元以下罚金? 05/01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