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yofwind (阿良)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刑法問題
時間Sun Apr 25 22:08:11 2010
※ 引述《xsunsea (費司)》之銘言:
: 林山田老師第十版刑法通論第415頁
: 例4:
: A欲殺害其叔父B,卻將其生父C誤認為叔父B,開槍射擊其生父C
: 教科書將其列在<有關行為主題的錯誤>,
: 但是不是亦有客體錯誤呢?
: 若要問A成立什麼罪,則我的解題是否有何不妥或需要改進之處?
: 解題如下
: A在主觀上對其開槍擊斃之人C乃認為為唯一普通人,而具殺害故意,
: 行為人A因客體錯誤,
: 將直系血親尊親屬C誤認為在刑罰上不具加重刑罰結果之B,
: 此屬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
: 雖A將C誤認為B,只要在行為時知道其所殺者是人,
: 仍決意下手殺害者,即具殺害故意.
: 且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並未認識到其與被殺害者B的身分關係,
: 故不具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殺害故意,
: 則行為人A只能論以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
: 而不能成立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 不知道這樣的解題是否完善?
: 請各位幫忙提點一下
: 謝謝
: (感謝提醒文章排列問題,因不會修改,故重發)
實務上對於這種誤父為他人而殺之,或誤他人為父而殺之的案例
是以以下的規則處理
所犯>所知,從所知
所知>所犯,從所犯
本題中,所知:271;所犯:272,所以從271
而學說上容有異說
許玉秀老師以及陳志輝老師稱其為「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
另有誤他嬰為己嬰而殺之;誤己嬰為他嬰而殺之此二類型
許師見解請見
許玉秀、王玉銓,從「所知所犯」論不法事實與罪責事實的區分,
《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
陳師見解,請來旁聽吧
李聖傑老師另有這篇文章
李聖傑, 2005.03, "火燒房子釀巨禍-客體不完全等價錯誤," 法學講座, No.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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