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yofwind (阿良)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问题
时间Sun Apr 25 22:08:11 2010
※ 引述《xsunsea (费司)》之铭言:
: 林山田老师第十版刑法通论第415页
: 例4:
: A欲杀害其叔父B,却将其生父C误认为叔父B,开枪射击其生父C
: 教科书将其列在<有关行为主题的错误>,
: 但是不是亦有客体错误呢?
: 若要问A成立什麽罪,则我的解题是否有何不妥或需要改进之处?
: 解题如下
: A在主观上对其开枪击毙之人C乃认为为唯一普通人,而具杀害故意,
: 行为人A因客体错误,
: 将直系血亲尊亲属C误认为在刑罚上不具加重刑罚结果之B,
: 此属构成要件等价的客体错误,
: 虽A将C误认为B,只要在行为时知道其所杀者是人,
: 仍决意下手杀害者,即具杀害故意.
: 且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未认识到其与被杀害者B的身分关系,
: 故不具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杀害故意,
: 则行为人A只能论以刑法第271条的普通杀人罪,
: 而不能成立刑法第272条的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
: 不知道这样的解题是否完善?
: 请各位帮忙提点一下
: 谢谢
: (感谢提醒文章排列问题,因不会修改,故重发)
实务上对於这种误父为他人而杀之,或误他人为父而杀之的案例
是以以下的规则处理
所犯>所知,从所知
所知>所犯,从所犯
本题中,所知:271;所犯:272,所以从271
而学说上容有异说
许玉秀老师以及陈志辉老师称其为「不完全等价客体错误」
除上述两种类型外
另有误他婴为己婴而杀之;误己婴为他婴而杀之此二类型
许师见解请见
许玉秀、王玉铨,从「所知所犯」论不法事实与罪责事实的区分,
《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
陈师见解,请来旁听吧
李圣杰老师另有这篇文章
李圣杰, 2005.03, "火烧房子酿巨祸-客体不完全等价错误," 法学讲座, No.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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