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e1654 (竫斐)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山田師對於刑法謙抑性的論述
時間Thu Jan 28 22:44:41 2010
※ 引述《nhair (瘡瘡)》之銘言:
: ※ 引述《hs520 (hs)》之銘言:
: : 如題
: : 翻了刑法通論很久
: : 似乎找不到林山田師對於刑法謙抑性的看法
: : 諸如 偷一顆蘋果、摘一朵小花 等等...
: : 似乎沒有看到林師使用謙抑性的方式來除罪
: : 似乎也不同意所謂"可罰違法性"的說法
: : 而似乎認為其當用刑事程序法或刑事立法之方式解決
: : (十版上冊p.310)
: : 是否有誤?
: 因為在留德學者的觀念裡,違法性只有「質」的問題,並沒有「量」的高低,有違法就是
: 有違法,並沒有「一點點違法」這種概念;相反,留日學者就認為違法性有量的,所以才
: 會提出「可罰的違法性」這個概念。
: 基於留德學者認為違法性並沒有量差的問題,所以對於侵害利益極為微小的案子(例如74
: 年判例所述的侵佔空白信紙一張),他們才會認為無法透過違法性來解決,只能透過訴訟
: 法上的規定,例如微罪不舉的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解決。
當然留德學者大部分都這麼主張沒錯,不過也涉及到個人立場不同而不同
像吳耀宗教授在他的文章內就指出了,完全無涉「量」的去觀察違法性其實還滿不妥當的
黃榮堅教授則認為應該移到有責性這層次來判斷
(一方面也是因為二階論者沒有違法性的概念)
那當然,隨著時代進展,檢察官誤將這種只犯微罪的被告直接起訴的案子也開始出現
才不久前就有新聞報導出,就有兩個老公公老婆婆只是偷了一點小東西就遭起訴
《30元竹竿被起訴 阿嬤紅眼眶》
《偷7根竹筍 老翁判刑7月》
所以......只純粹依賴刑事程序法規定,依賴檢察官一己之念,沒有配套措施
去解決這樣的問題也有疑問
可罰違法性最大的問題應該是他的標準很模糊,容易造成法官裁量空間過大
法官如果用一句「依照社會通念」幾乎就能決定有罪無罪了,這才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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