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sheeed (QQ)
看板TransLaw
標題[刑法] 有些問題想請問板上的前輩
時間Tue Aug 25 01:07:24 2009
近來讀刑法 有些地方有疑問 想請各位前輩不吝教我 感激
我讀金律師時,其提及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別在於:
實務認為被利用的人是無刑責之人;
學說則認為只要有支配意思跟能力就能成立間接正犯。
我的問題是:
1.金律師於提及間接正犯成立類型時,有提到可利用他人過失之行為。
他人有過失之行為還是有可能有罪責,所以這個類型在實務是不存在的嗎?
<因為被教唆人成立過失犯>
2.在林山田老師第九版的書下冊第51有提到正犯後的正犯
其敘述正犯後的正犯,該被教唆具有故意,故仍非單純的工具,而仍被論罪。
但還是可以成立間接正犯,這應該是學說的看法,實務上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而是成立教唆犯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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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討論過失犯的體系時,有別於故意犯。
必須要在主觀部分討論行為不法跟結果不法,且於罪責時需討論
主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性結果與因果歷程的主觀預見可能性。
我的問題是:
在過失的不作為犯時,在主觀也是要討論行為不法跟結果不法
<我知道客觀不作為犯有其特殊要件>,可是金律師在書上似乎沒提到在罪責時也要討論
主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性結果與因果歷程的主觀預見可能性。
不知道是不用討論還是金律師省略了?
拜託各位能教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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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79.143
1F:推 A771135198:間接正犯或是教唆犯,要依犯罪支配理論去思考 08/25 18:02
2F:→ A771135198:兩者最主要差別在於教唆者(或是間接正犯) 08/25 18:03
3F:→ A771135198:兩者對於犯罪因果歷程的掌握支配程度 08/25 18:04
4F:→ A771135198:具有"絕對"支配力者為間接正犯 08/25 18:04
5F:→ A771135198:例如你跟妳朋友說 那個桌上的筆是我的妳幫我拿一下 08/25 18:05
6F:→ A771135198:不具有絕對支配力者為教唆犯 08/25 18:05
7F:→ A771135198:例如你叫14歲的小鬼去偷車 08/2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