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sheeed (QQ)
看板TransLaw
标题[刑法] 有些问题想请问板上的前辈
时间Tue Aug 25 01:07:24 2009
近来读刑法 有些地方有疑问 想请各位前辈不吝教我 感激
我读金律师时,其提及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差别在於:
实务认为被利用的人是无刑责之人;
学说则认为只要有支配意思跟能力就能成立间接正犯。
我的问题是:
1.金律师於提及间接正犯成立类型时,有提到可利用他人过失之行为。
他人有过失之行为还是有可能有罪责,所以这个类型在实务是不存在的吗?
<因为被教唆人成立过失犯>
2.在林山田老师第九版的书下册第51有提到正犯後的正犯
其叙述正犯後的正犯,该被教唆具有故意,故仍非单纯的工具,而仍被论罪。
但还是可以成立间接正犯,这应该是学说的看法,实务上是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而是成立教唆犯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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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讨论过失犯的体系时,有别於故意犯。
必须要在主观部分讨论行为不法跟结果不法,且於罪责时需讨论
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结果与因果历程的主观预见可能性。
我的问题是:
在过失的不作为犯时,在主观也是要讨论行为不法跟结果不法
<我知道客观不作为犯有其特殊要件>,可是金律师在书上似乎没提到在罪责时也要讨论
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结果与因果历程的主观预见可能性。
不知道是不用讨论还是金律师省略了?
拜托各位能教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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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79.143
1F:推 A771135198:间接正犯或是教唆犯,要依犯罪支配理论去思考 08/25 18:02
2F:→ A771135198:两者最主要差别在於教唆者(或是间接正犯) 08/25 18:03
3F:→ A771135198:两者对於犯罪因果历程的掌握支配程度 08/25 18:04
4F:→ A771135198:具有"绝对"支配力者为间接正犯 08/25 18:04
5F:→ A771135198:例如你跟你朋友说 那个桌上的笔是我的你帮我拿一下 08/25 18:05
6F:→ A771135198:不具有绝对支配力者为教唆犯 08/25 18:05
7F:→ A771135198:例如你叫14岁的小鬼去偷车 08/2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