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Huang)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學民總第二題
時間Tue Jul 14 01:30:38 2009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不作為犯的效果是擬制的
: 你說了很多他如何該罰 但是效果都是擬制的 在怎麼該罰
: 都是原因 不是[效果]
: 擬制的效果
: 透過一個擬制的效果 去滿足刑法分則的要件 才能產生刑法罪責
: 而這個罪責 成為行為人的自己責任
: (所以我認為這個自己責任是被擬制出來的)
: 原本沒有的東西 才需要擬制
:
「用語精確」這件事很重要。
說明一下「擬制」是民法或是私法上之用語,並非刑法之用語。在刑法中,與「擬制」
之概念相似者,應為「類推適用」。
又「刑法第一條」,排除了刑法上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以及適用習慣法,自然無
所謂「擬制成立殺人罪」之規定。也因此,規定了「刑法第一五條」。
在不純正不作為犯中,因為「刑法第一五條」加上「各分則之規定」,滿足某種程度
之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
因此,在現今才得以存在於我國刑法典之中。其概念亦普遍為刑法學界所接受。
如何從德國的批判中生還,甚至被支持,到被承認,以及被引進各國家,和我國,皆非
三言兩語得以說明。蓋因其的的確確顛覆了古典的刑法之體系以及解釋。
如何從「顛覆中被接受、採納」,就是我上篇後半段所寫的那些學理爭辯以及發展。
另外,
我國是繼受法國家,我國並非僅僅繼受德國或他國之法典,更繼受了他們的學理以及
法律演變之歷史,也因此,在我國為明文,並非在德國或是他國亦為明文,可能僅是
他國之多數學理見解。所以,如果僅以我國明文為唯一之解釋,則於法律學之領域,
不免失之狹隘,甚至誤解。
罪刑法定原則阿?
也是他與所謂「言論自由之濫觴」之情況,不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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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7.200
1F:推 daveslg:你的法學基礎真扎實 教科書都是在民明書坊買的嗎? 07/14 09:46
2F:→ daveslg:我只能說 有笑有推 許大法官看到你這篇 應該會流淚 07/14 09:48
3F:→ daveslg:你覺得你是對的 你就堅持吧 對於這篇我真的[甘拜下風] 07/14 09:50
4F:→ JHROC:那還麻煩你有空可以寄給許老師,並註名是他的學生寫的。 07/14 09:51
5F:→ JHROC:也許你可以把你寫得寄給,黃榮堅老師,他也許會說你很有自己 07/14 09:51
6F:→ JHROC:的風格吧!? 07/14 09:52
7F:→ daveslg:你自己給他看吧 07/14 09:52
8F:→ JHROC:我只能說,我的批判,都是逐段針對你的論點說明,你只能用 07/14 09:52
9F:→ daveslg:黃老應該稱讚人有自己風格 很稀奇嗎? 07/14 09:53
10F:→ JHROC:簡單的推文以及捐款的賭注回文,而不是理性的真的我的論點 07/14 09:53
11F:→ daveslg:你有論點嗎? 07/14 09:54
12F:→ JHROC:一一批判。如果你覺得這樣你可以滿足,那也罷。但是,無助於 07/14 09:54
13F:→ JHROC:學習。也許你沒辦法與我坦率而不卷的對話吧?! 07/14 09:56
14F:推 daveslg:這篇文章 我就不一一評論 大家就當奇文共賞 07/14 09:56
15F:→ JHROC:所以,我就說,這不就是共識嘛? 07/14 09:57
16F:→ JHROC:也許不一一評論的理由,是自己閱讀太少吧? 07/14 09:58
17F:推 daveslg:共識? 你的立論邏輯 一貫性 以及對法律的用語見解 07/14 10:01
18F:→ daveslg:太讓我開眼界了 07/14 10:01
19F:→ JHROC:麻煩你不用一行文來作批判,想要批判別人,先有本事寫幾篇去 07/14 10:02
20F:→ daveslg:你繼續閱讀吧 希望你更上一層樓 07/14 10:02
21F:→ JHROC:批判吧!也許你已經學習到了?! 07/14 10:03
22F:→ daveslg:批判 你花了學費老師把你教成這樣 卻要我PO文幫你除錯 07/14 10:03
23F:→ JHROC:我敢打出來就是文責自負,有錯,歡迎指證。但是不用以捐款當 07/14 10:04
24F:→ daveslg:你自己研究吧 反正觀眾看的懂 07/14 10:04
25F:→ JHROC:無知的賭注,以及一行文之無意義之說明。我更希望你可以說明 07/14 10:05
26F:→ JHROC:-仔細說明我哪裡有違誤阿!我想只有你是演員吧? 07/14 10:05
27F:→ daveslg:1753篇才是一行文 那篇是你發的 07/14 10:05
28F:→ JHROC:把重點拉回來吧你!? 07/14 10:06
29F:→ daveslg:回家買本法學緒論看一下 看看用語的定義吧 07/14 10:07
30F:→ JHROC:如果你僅是針對我對於「擬制」的認知,而寫了這些無意義的東 07/14 10:07
31F:→ JHROC:西,那也罷。我想你可能認為「擬制正犯、共犯」,也有擬制的 07/14 10:08
32F:→ JHROC:的意義,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而已。更何況刑法第三一條之 07/14 10:09
33F:→ JHROC:爭論也不少。 07/14 10:09
34F:→ daveslg:^^ 這篇看完還抓不到笑點的 今年的考試會很危險喔 ^^ 07/14 10:19
35F:→ daveslg:大家各忙各的吧 散戲了 07/14 10:20
36F:→ JHROC:我想你的功能也只有這樣囉。不過仍然感謝你的無效幫助。 07/14 10:42
37F:→ snowtoya:好好討論不好嗎?幹麼到後來冷嘲熱諷起來= = 07/14 10:53
38F:→ JHROC:我一開始也是這樣想...。嘆。我不應該跟著他起鬨才是。 07/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