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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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Tue Jul 14 01:30:38 2009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不作为犯的效果是拟制的
: 你说了很多他如何该罚 但是效果都是拟制的 在怎麽该罚
: 都是原因 不是[效果]
: 拟制的效果
: 透过一个拟制的效果 去满足刑法分则的要件 才能产生刑法罪责
: 而这个罪责 成为行为人的自己责任
: (所以我认为这个自己责任是被拟制出来的)
: 原本没有的东西 才需要拟制
:
「用语精确」这件事很重要。
说明一下「拟制」是民法或是私法上之用语,并非刑法之用语。在刑法中,与「拟制」
之概念相似者,应为「类推适用」。
又「刑法第一条」,排除了刑法上不利於行为人之类推适用以及适用习惯法,自然无
所谓「拟制成立杀人罪」之规定。也因此,规定了「刑法第一五条」。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因为「刑法第一五条」加上「各分则之规定」,满足某种程度
之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
因此,在现今才得以存在於我国刑法典之中。其概念亦普遍为刑法学界所接受。
如何从德国的批判中生还,甚至被支持,到被承认,以及被引进各国家,和我国,皆非
三言两语得以说明。盖因其的的确确颠覆了古典的刑法之体系以及解释。
如何从「颠覆中被接受、采纳」,就是我上篇後半段所写的那些学理争辩以及发展。
另外,
我国是继受法国家,我国并非仅仅继受德国或他国之法典,更继受了他们的学理以及
法律演变之历史,也因此,在我国为明文,并非在德国或是他国亦为明文,可能仅是
他国之多数学理见解。所以,如果仅以我国明文为唯一之解释,则於法律学之领域,
不免失之狭隘,甚至误解。
罪刑法定原则阿?
也是他与所谓「言论自由之滥觞」之情况,不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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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9.137.200
1F:推 daveslg:你的法学基础真扎实 教科书都是在民明书坊买的吗? 07/14 09:46
2F:→ daveslg:我只能说 有笑有推 许大法官看到你这篇 应该会流泪 07/14 09:48
3F:→ daveslg:你觉得你是对的 你就坚持吧 对於这篇我真的[甘拜下风] 07/14 09:50
4F:→ JHROC:那还麻烦你有空可以寄给许老师,并注名是他的学生写的。 07/14 09:51
5F:→ JHROC:也许你可以把你写得寄给,黄荣坚老师,他也许会说你很有自己 07/14 09:51
6F:→ JHROC:的风格吧!? 07/14 09:52
7F:→ daveslg:你自己给他看吧 07/14 09:52
8F:→ JHROC:我只能说,我的批判,都是逐段针对你的论点说明,你只能用 07/14 09:52
9F:→ daveslg:黄老应该称赞人有自己风格 很稀奇吗? 07/14 09:53
10F:→ JHROC:简单的推文以及捐款的赌注回文,而不是理性的真的我的论点 07/14 09:53
11F:→ daveslg:你有论点吗? 07/14 09:54
12F:→ JHROC:一一批判。如果你觉得这样你可以满足,那也罢。但是,无助於 07/14 09:54
13F:→ JHROC:学习。也许你没办法与我坦率而不卷的对话吧?! 07/14 09:56
14F:推 daveslg:这篇文章 我就不一一评论 大家就当奇文共赏 07/14 09:56
15F:→ JHROC:所以,我就说,这不就是共识嘛? 07/14 09:57
16F:→ JHROC:也许不一一评论的理由,是自己阅读太少吧? 07/14 09:58
17F:推 daveslg:共识? 你的立论逻辑 一贯性 以及对法律的用语见解 07/14 10:01
18F:→ daveslg:太让我开眼界了 07/14 10:01
19F:→ JHROC:麻烦你不用一行文来作批判,想要批判别人,先有本事写几篇去 07/14 10:02
20F:→ daveslg:你继续阅读吧 希望你更上一层楼 07/14 10:02
21F:→ JHROC:批判吧!也许你已经学习到了?! 07/14 10:03
22F:→ daveslg:批判 你花了学费老师把你教成这样 却要我PO文帮你除错 07/14 10:03
23F:→ JHROC:我敢打出来就是文责自负,有错,欢迎指证。但是不用以捐款当 07/14 10:04
24F:→ daveslg:你自己研究吧 反正观众看的懂 07/14 10:04
25F:→ JHROC:无知的赌注,以及一行文之无意义之说明。我更希望你可以说明 07/14 10:05
26F:→ JHROC:-仔细说明我哪里有违误阿!我想只有你是演员吧? 07/14 10:05
27F:→ daveslg:1753篇才是一行文 那篇是你发的 07/14 10:05
28F:→ JHROC:把重点拉回来吧你!? 07/14 10:06
29F:→ daveslg:回家买本法学绪论看一下 看看用语的定义吧 07/14 10:07
30F:→ JHROC:如果你仅是针对我对於「拟制」的认知,而写了这些无意义的东 07/14 10:07
31F:→ JHROC:西,那也罢。我想你可能认为「拟制正犯、共犯」,也有拟制的 07/14 10:08
32F:→ JHROC:的意义,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而已。更何况刑法第三一条之 07/14 10:09
33F:→ JHROC:争论也不少。 07/14 10:09
34F:→ daveslg:^^ 这篇看完还抓不到笑点的 今年的考试会很危险喔 ^^ 07/14 10:19
35F:→ daveslg:大家各忙各的吧 散戏了 07/14 10:20
36F:→ JHROC:我想你的功能也只有这样罗。不过仍然感谢你的无效帮助。 07/14 10:42
37F:→ snowtoya:好好讨论不好吗?干麽到後来冷嘲热讽起来= = 07/14 10:53
38F:→ JHROC: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叹。我不应该跟着他起哄才是。 07/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