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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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學民總第二題
時間Mon Jul 13 00:51:35 2009
行為人能夠獨立的滿足分則的要件 侵害分則保護的法益 才能產生刑法上的效果
因此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原則)
甲滿足殺人罪的要件 甲就要負刑法殺人罪的罪責
乙不滿足該要件 也不會因為甲的行為滿足 就讓乙同負殺人罪責
若是不能自己行為單獨滿足分則的要件怎麼辦 不罰嗎?
(這裡的行為都是作為 因為分則是以作為型態規定)
不 為了保護法益 要適度的打破原則
方法很多種
1.共同正犯或共犯 彌補自己部分行為的不足
2.自己完全沒有行為時 用保證人地位做限制 將其[擬制]等同作為的[效果]
在某些書上可以看到 討論 積極的作為所表彰的惡性 應大於消極的不作為
積極的手段 不論風險 或手段的可非難 皆非不作為可比擬
故不作為犯的可罰性 是一種提升 [這一段供參考 因為我也沒有很支持
餓死的確比被砍死風險小 被救的機會的確比較高 但是我覺得似乎比較殘忍]
保證人地位的義務不履行 真的是一種自己責任?
以民事責任觀察 法代的侵權責任 是連帶責任
在刑法上就一定是自己責任?
如上述 原本不作為的樣態根本無法滿足構成要件 即使欠缺保證人地位的義務履行
也要為仰賴危險源侵害他人法益 或 所欲保護者確實的發生法益被侵害
以睡著的母親 與玩槍兒童打死鄰居 為例 母親持續未履行保護義務
並不該當構成要件
直到而兒童的開槍行為發生打死鄰居的結果 方補充 母親為滿足的構成要件
該兒童 有罪無責 法代為其負責
[與因積極行為結果者同] 即擬制成自己的責任
原本不是自己責任 擬制成自己責任
我想這就是你認為這是自己責任
我認為這是自己責任的例外 屬於擬制自己責任
3.共謀共同正犯(法官造法)
4.打死說不通 但是人人都承認的間接正犯
也許我的思考方式的流程 不符合名門大大家的看法
也非經典教科書的體系
但是大家有興趣的看看思考一下
法律的東西 觀點不一樣是正常的
不然就不需要律師了
老師說的不一定對
書上說的不一定準
實務界的操作不一定合邏輯
感謝兄臺不吝指教
收益良多
若有繼續討論的必要 當然可以 (但請兩行之間 空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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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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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0.228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3 02:21)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3 02:32)
1F:推 hsbc1287:鄭逸哲 月旦158 認為不純正不作為仍然要再引15I,II 07/13 08:09
2F:→ hsbc1287:不能單引用刑分某一條文 否則TB適用違法 供諸君參考 07/13 08:11
3F:→ daveslg:我第一篇第11行 就有提過 07/13 08:24
4F:→ daveslg:1743那一篇 07/13 08:27
5F:推 hsbc1287:我無意引迥異的見解 但文中僅指出係基於罪刑法定 07/13 08:59
6F:→ daveslg:我有寫字的才算一行 07/13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