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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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Mon Jul 13 00:51:35 2009
行为人能够独立的满足分则的要件 侵害分则保护的法益 才能产生刑法上的效果
因此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原则)
甲满足杀人罪的要件 甲就要负刑法杀人罪的罪责
乙不满足该要件 也不会因为甲的行为满足 就让乙同负杀人罪责
若是不能自己行为单独满足分则的要件怎麽办 不罚吗?
(这里的行为都是作为 因为分则是以作为型态规定)
不 为了保护法益 要适度的打破原则
方法很多种
1.共同正犯或共犯 弥补自己部分行为的不足
2.自己完全没有行为时 用保证人地位做限制 将其[拟制]等同作为的[效果]
在某些书上可以看到 讨论 积极的作为所表彰的恶性 应大於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手段 不论风险 或手段的可非难 皆非不作为可比拟
故不作为犯的可罚性 是一种提升 [这一段供参考 因为我也没有很支持
饿死的确比被砍死风险小 被救的机会的确比较高 但是我觉得似乎比较残忍]
保证人地位的义务不履行 真的是一种自己责任?
以民事责任观察 法代的侵权责任 是连带责任
在刑法上就一定是自己责任?
如上述 原本不作为的样态根本无法满足构成要件 即使欠缺保证人地位的义务履行
也要为仰赖危险源侵害他人法益 或 所欲保护者确实的发生法益被侵害
以睡着的母亲 与玩枪儿童打死邻居 为例 母亲持续未履行保护义务
并不该当构成要件
直到而儿童的开枪行为发生打死邻居的结果 方补充 母亲为满足的构成要件
该儿童 有罪无责 法代为其负责
[与因积极行为结果者同] 即拟制成自己的责任
原本不是自己责任 拟制成自己责任
我想这就是你认为这是自己责任
我认为这是自己责任的例外 属於拟制自己责任
3.共谋共同正犯(法官造法)
4.打死说不通 但是人人都承认的间接正犯
也许我的思考方式的流程 不符合名门大大家的看法
也非经典教科书的体系
但是大家有兴趣的看看思考一下
法律的东西 观点不一样是正常的
不然就不需要律师了
老师说的不一定对
书上说的不一定准
实务界的操作不一定合逻辑
感谢兄台不吝指教
收益良多
若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当然可以 (但请两行之间 空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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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问题要解决 没有问题制造问题也要解决]
律师=[有困难要帮 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帮]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没有歹徒制造歹徒也要抓]
检察官=[有证据要起诉 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起诉]
被告=[有理由要上诉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上诉]
法官=[有理由驳回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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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20.228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2:21)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2:32)
1F:推 hsbc1287:郑逸哲 月旦158 认为不纯正不作为仍然要再引15I,II 07/13 08:09
2F:→ hsbc1287:不能单引用刑分某一条文 否则TB适用违法 供诸君参考 07/13 08:11
3F:→ daveslg:我第一篇第11行 就有提过 07/13 08:24
4F:→ daveslg:1743那一篇 07/13 08:27
5F:推 hsbc1287:我无意引迥异的见解 但文中仅指出系基於罪刑法定 07/13 08:59
6F:→ daveslg:我有写字的才算一行 07/13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