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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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學民總第二題
時間Mon Jul 13 00:20:27 2009
※ 引述《JHROC (JasonHuang)》之銘言:
: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對 所以我肯定這個學說 而且根本不需要明定
: : 所謂的罪刑法定 最重要的觀念是 不利的部份要明定
: : 但是有利的部份 不需明文 罪刑法定的四大派生原則 各有其例外
: : 因為有利行為人的時候 不需明文
: : 1. 每個人為自己負責
: : 2. 別人的死活 或刑事不法的惡果必須自己承擔
: : 保證人地位的作為義務 作為一做橋樑 誰有這座橋 誰就要為他人負責
: 此時的他人之責任即為自己之責任。
: : 所以如你所說 沒有這個義務就不需負責
: : 那這座橋怎麼來的 ?
: : 與生俱來?
: 如果我們說,「天底下所有的惡行都是作為犯」,「又無犯罪之惡行即無刑罰」那你的
: 想法也許可以說的過。
: 但是試想,「又是誰規定天底下的惡行一定要用作為方式去施行呢?」
在沒有刑法15條的時候 天底下的惡行都只能在作為的手段下被處罰
這就是罪刑法定
無犯罪的惡行如何出現刑罰?
怎麼辦 說不通阿 法律明明就沒辦法處罰
乙的死活想算在甲身上?
辦不到
因為自己責任嘛
要是可以直接處罰就好了
偏偏邏輯上就是不該當
所以用擬制的 讓不作為也可以被處罰阿
可是不作為怎麼處罰呢?
讓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受處罰好了 要是通通都處罰就糟糕了
路邊餓死一個人 所有路人 通通論罪太過分
所以保證人地位是一個限制的手段
避免大家玩太大!!!
又「並非以不作為之方式犯罪,就不應被處罰」。
: 而事實上,很多惡行是應由「不作為」而產生。而單單不作為尚不足以構成處罰之理由,
: 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且不作為而違犯該作為義務時,始生處罰之可能。
: 所以有刑法一五條之產生。
: 這座橋怎麼來的?
: 也許我們可以說是從人性與法律精神而來的。
: : 具體的構成要件透過分則的適用 達到侵害法益程度
: : 國家對此即有刑罰權
: : 然多數的分則描述的手段係以作為為之
: : 並不當然的包含不作為
: : 在欠缺刑法15條的規範時
: : 行為人當然也有保證人該有的義務必須履行
: : 然不履行該義務 不足以生刑法效果
: : 僅在民事或其他法規有另外的法效
: : 因此 必須在總則特別用擬制的規定 使其發生如同一般作為犯的法律效果
: : 再白話一點 這座橋是人工蓋出來的 不是天然的
: : 沒有這座橋的人管好自己
: : 有這座橋的人 要連別人一起管
: : 這座橋不是因為保證人地位或是危險前行為產生的
: : 是法律把保證人地位或危險前行為 提升成一座連接他人行為的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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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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