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Mon Jul 13 00:20:27 2009
※ 引述《JHROC (JasonHuang)》之铭言:
: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 对 所以我肯定这个学说 而且根本不需要明定
: : 所谓的罪刑法定 最重要的观念是 不利的部份要明定
: : 但是有利的部份 不需明文 罪刑法定的四大派生原则 各有其例外
: : 因为有利行为人的时候 不需明文
: : 1. 每个人为自己负责
: : 2. 别人的死活 或刑事不法的恶果必须自己承担
: : 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 作为一做桥梁 谁有这座桥 谁就要为他人负责
: 此时的他人之责任即为自己之责任。
: : 所以如你所说 没有这个义务就不需负责
: : 那这座桥怎麽来的 ?
: : 与生俱来?
: 如果我们说,「天底下所有的恶行都是作为犯」,「又无犯罪之恶行即无刑罚」那你的
: 想法也许可以说的过。
: 但是试想,「又是谁规定天底下的恶行一定要用作为方式去施行呢?」
在没有刑法15条的时候 天底下的恶行都只能在作为的手段下被处罚
这就是罪刑法定
无犯罪的恶行如何出现刑罚?
怎麽办 说不通阿 法律明明就没办法处罚
乙的死活想算在甲身上?
办不到
因为自己责任嘛
要是可以直接处罚就好了
偏偏逻辑上就是不该当
所以用拟制的 让不作为也可以被处罚阿
可是不作为怎麽处罚呢?
让有保证人地位的人受处罚好了 要是通通都处罚就糟糕了
路边饿死一个人 所有路人 通通论罪太过分
所以保证人地位是一个限制的手段
避免大家玩太大!!!
又「并非以不作为之方式犯罪,就不应被处罚」。
: 而事实上,很多恶行是应由「不作为」而产生。而单单不作为尚不足以构成处罚之理由,
: 必须具有「保证人地位」且不作为而违犯该作为义务时,始生处罚之可能。
: 所以有刑法一五条之产生。
: 这座桥怎麽来的?
: 也许我们可以说是从人性与法律精神而来的。
: : 具体的构成要件透过分则的适用 达到侵害法益程度
: : 国家对此即有刑罚权
: : 然多数的分则描述的手段系以作为为之
: : 并不当然的包含不作为
: : 在欠缺刑法15条的规范时
: : 行为人当然也有保证人该有的义务必须履行
: : 然不履行该义务 不足以生刑法效果
: : 仅在民事或其他法规有另外的法效
: : 因此 必须在总则特别用拟制的规定 使其发生如同一般作为犯的法律效果
: : 再白话一点 这座桥是人工盖出来的 不是天然的
: : 没有这座桥的人管好自己
: : 有这座桥的人 要连别人一起管
: : 这座桥不是因为保证人地位或是危险前行为产生的
: : 是法律把保证人地位或危险前行为 提升成一座连接他人行为的桥
--
考生=[有问题要解决 没有问题制造问题也要解决]
律师=[有困难要帮 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帮]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没有歹徒制造歹徒也要抓]
检察官=[有证据要起诉 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起诉]
被告=[有理由要上诉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上诉]
法官=[有理由驳回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驳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20.228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0:23)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0:27)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