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Huang)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學民總第二題
時間Sun Jul 12 23:56:28 2009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其中為何我特別提到危險共同體?
: 因為在台灣境內要找到真的很高的山 很深的谷
: 很危險的叢林 幾乎沒有
: 綜觀各校考題 凡是出題甲乙二人出遊 乙有難 甲不伸出援手
: 任其自滅 都是要拐學生回答危險共同體
: 去極端危險的地方 有彼此會相信賴
端視題意有無構成各類型之保證人地位之敘述。有則構成;反之,則否。
轉學考只需要依照法律來一步一步解決即可。
: 難到去澄清湖 就沒有彼此信賴?
: 每一個老師的答案都在暗示學生 不要玩太大 不要太擴張
: 甚至有某老師斷言過 台灣沒有真正可以用危險共同體的地方
究竟是依照法律上還是情感道德上呢?
: 大家管好自己 別人沒有義務幫你
: 真的要別人幫你 一定要很極端的危險
需補充的是:
「與積極發生結果者同」,係指該行為人之不作為具有之非難價值與積極作為者同,蓋
因行為人之行為,造成法益之侵害,是為社會所不容許。
當具有一保證人地位,而不作為,此刻意之違背法律,對法律不忠誠之行為與以積極之
作為所侵害之效果相同。
因此,「並非指行為人本身之消極行為即不處罰」,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無論何種),
以不作為之方式而違犯該應以作為方式而為之保證人義務,此種消極之行為,本應處罰。
刑法第一五條之規定,反而係一「儘量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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