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Huang)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Sun Jul 12 23:56:28 2009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其中为何我特别提到危险共同体?
: 因为在台湾境内要找到真的很高的山 很深的谷
: 很危险的丛林 几乎没有
: 综观各校考题 凡是出题甲乙二人出游 乙有难 甲不伸出援手
: 任其自灭 都是要拐学生回答危险共同体
: 去极端危险的地方 有彼此会相信赖
端视题意有无构成各类型之保证人地位之叙述。有则构成;反之,则否。
转学考只需要依照法律来一步一步解决即可。
: 难到去澄清湖 就没有彼此信赖?
: 每一个老师的答案都在暗示学生 不要玩太大 不要太扩张
: 甚至有某老师断言过 台湾没有真正可以用危险共同体的地方
究竟是依照法律上还是情感道德上呢?
: 大家管好自己 别人没有义务帮你
: 真的要别人帮你 一定要很极端的危险
需补充的是:
「与积极发生结果者同」,系指该行为人之不作为具有之非难价值与积极作为者同,盖
因行为人之行为,造成法益之侵害,是为社会所不容许。
当具有一保证人地位,而不作为,此刻意之违背法律,对法律不忠诚之行为与以积极之
作为所侵害之效果相同。
因此,「并非指行为人本身之消极行为即不处罚」,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无论何种),
以不作为之方式而违犯该应以作为方式而为之保证人义务,此种消极之行为,本应处罚。
刑法第一五条之规定,反而系一「尽量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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