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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l0325 (風~)》之銘言: : : 第三題如果小弟沒寫錯的話,應是在討論相續共同正犯。 : : 題目大致如下: : : 甲丙素有糾紛,某日甲行走在路上,剛好遇見乙丙兩人在互毆,甲即向乙表示「我也來! : : 」,乙向甲拒絕之,而後甲見戰況激烈,心生著急,於是向乙提供家傳青龍寶刀,乙接 : : 受後,即用甲所提供之家傳青龍寶刀將丙砍死,乙向甲表示「青龍寶刀,名不虛傳」之後 : : 即揚長而去。問甲乙之刑責? : : 題目有點記不清楚的地方還請多見諒喔:D 這一題我覺得各種可能都有 端看採何種理論 但是解題的流程應該會一樣 只是答案不同 (一) 先抓直接正犯 乙 (二) 開始討論甲 一切先從正犯方面開始討論 1.直接正犯? 2.共同正犯?(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3.共謀共同正犯?(請限縮解釋 畢竟是法無明文 屬於法官造法) 4.正犯後正犯?(我國不承認 當思考流程就好 ) (三)共犯 幫助犯? 首先我的重點會放在 1.有無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乙已經拒絕甲 是否仍有犯意聯絡? 對何種法益的侵害有所連絡 身體OR生命? 甲提供刀 是傷害或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 2.如果上述有否定 才有幫助犯的討論 我的想法是 甲一開始願意加入戰局 是想加入乙的傷害行為 從題意觀察 尚不能指為有殺人的犯意聯絡 即使乙的拒絕不能切斷犯意聯絡 亦只能 就傷害部份討論 甲提供刀 並非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非殺人行為) 因此犯意無聯絡 行為無分擔 PS 每個人都只為自己負責 是刑法的原則 只有幾種型態的狀況 會擴大到要為別人 負責 EX 保證人地位 共同正犯與共犯結構 危險共同體 既然這些是例外 就不能太擴張 實務上就是玩的太大 才讓學者不開心 所以 校內考試 最好不要玩太大 幫助犯 幫助故意+ 幫助既遂故意 +實質幫助行為=幫助犯 : 首先從共犯與正犯的區分開始 : 按共犯與正犯之區分共有形式客觀說 實質客觀說 主觀說 綜合理論 犯罪支配理論 : 實務採綜合理論(擇一理論) 學說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 : 綜合理論如下 :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非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非構成要件行為=共犯 (以上請參照25台上字2253) : 學說批評有擴大正犯成立範圍之虞 : 犯罪支配理論如下 : 如果對於犯罪行為具有 意思支配 功能支配 行為支配 : 而屬於具有掌控主宰整起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或關鍵人物則為正犯 : 而不具犯罪支配地位而處邊緣角色只是擔任誘使 觸發行為者為共犯 : 按以上兩理論做一判別 : 按綜合理論來判斷 依題目所示甲丙不和 應可認為是為自己犯意 故為正犯 : 按犯罪支配理論 乙丙戰況激烈無法分出勝負因為甲的寶刀而導致結果發生 : 則應認甲具功能支配而屬核心人物 故屬正犯 : 接下來討論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區分共同正犯的學說理論共有三種 : 分別是 犯罪共同說 行為共同說 共同意思主體說 : 我國通說採犯罪共同說 即要具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 至於行為共同說只要有共同行為分擔即可(有學者用來解釋過失共同正犯) : 而共同意思主體說 是日本採行的 我國也有採行釋字109(共謀共同正犯) : 而這邊我認為老師有可能要考所謂的共同正犯的犯意切斷 : 這邊我國學者有如此主張的就我所知有兩位 : 一是甘添貴老師 另一應是李茂生老師 : 就是在乙拒絕之後是否能認已切斷其犯意聯絡 而按兩位老師見解 : 仍未切斷 因為甲仍然積極將其寶刀借予甲 故依犯罪共同說 甲乙二人成立共同正犯 : 這邊我只就後面殺人罪部分討論 至於前面的傷害罪以及能否主張正當防衛省略XD : 所以結論就是相續共同正犯 甲只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以上淺見 歡迎討論~ -- 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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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20.228
1F:→ JHROC:你所列舉的自己責任原則之例外,不無誤解。 07/11 01:02
2F:→ daveslg:請賜教 07/11 21:44
3F:→ daveslg:我另PO一篇有興趣的人往下看吧 07/12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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