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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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Thu Jul 9 09:31:48 2009
※ 引述《cyl0325 (风~)》之铭言:
: : 第三题如果小弟没写错的话,应是在讨论相续共同正犯。
: : 题目大致如下:
: : 甲丙素有纠纷,某日甲行走在路上,刚好遇见乙丙两人在互殴,甲即向乙表示「我也来!
: : 」,乙向甲拒绝之,而後甲见战况激烈,心生着急,於是向乙提供家传青龙宝刀,乙接
: : 受後,即用甲所提供之家传青龙宝刀将丙砍死,乙向甲表示「青龙宝刀,名不虚传」之後
: : 即扬长而去。问甲乙之刑责?
: : 题目有点记不清楚的地方还请多见谅喔:D
这一题我觉得各种可能都有 端看采何种理论
但是解题的流程应该会一样 只是答案不同
(一) 先抓直接正犯 乙
(二) 开始讨论甲 一切先从正犯方面开始讨论
1.直接正犯?
2.共同正犯?(犯意联络 行为分担)
3.共谋共同正犯?(请限缩解释 毕竟是法无明文 属於法官造法)
4.正犯後正犯?(我国不承认 当思考流程就好 )
(三)共犯
帮助犯?
首先我的重点会放在
1.有无犯意联络 行为分担 乙已经拒绝甲 是否仍有犯意联络?
对何种法益的侵害有所连络 身体OR生命?
甲提供刀 是伤害或杀人的构成要件行为?
2.如果上述有否定 才有帮助犯的讨论
我的想法是 甲一开始愿意加入战局 是想加入乙的伤害行为 从题意观察
尚不能指为有杀人的犯意联络 即使乙的拒绝不能切断犯意联络 亦只能
就伤害部份讨论
甲提供刀 并非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非杀人行为)
因此犯意无联络 行为无分担
PS 每个人都只为自己负责 是刑法的原则 只有几种型态的状况 会扩大到要为别人
负责 EX 保证人地位 共同正犯与共犯结构 危险共同体
既然这些是例外 就不能太扩张 实务上就是玩的太大 才让学者不开心
所以 校内考试 最好不要玩太大
帮助犯 帮助故意+ 帮助既遂故意 +实质帮助行为=帮助犯
: 首先从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开始
: 按共犯与正犯之区分共有形式客观说 实质客观说 主观说 综合理论 犯罪支配理论
: 实务采综合理论(择一理论) 学说通说采犯罪支配理论
: 综合理论如下
: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构成要件行为=正犯
: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非构成要件行为=正犯
: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构成要件行为=正犯
: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非构成要件行为=共犯 (以上请参照25台上字2253)
: 学说批评有扩大正犯成立范围之虞
: 犯罪支配理论如下
: 如果对於犯罪行为具有 意思支配 功能支配 行为支配
: 而属於具有掌控主宰整起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或关键人物则为正犯
: 而不具犯罪支配地位而处边缘角色只是担任诱使 触发行为者为共犯
: 按以上两理论做一判别
: 按综合理论来判断 依题目所示甲丙不和 应可认为是为自己犯意 故为正犯
: 按犯罪支配理论 乙丙战况激烈无法分出胜负因为甲的宝刀而导致结果发生
: 则应认甲具功能支配而属核心人物 故属正犯
: 接下来讨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区分共同正犯的学说理论共有三种
: 分别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意思主体说
: 我国通说采犯罪共同说 即要具共同之犯意联络及行为之分担
: 至於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行为分担即可(有学者用来解释过失共同正犯)
: 而共同意思主体说 是日本采行的 我国也有采行释字109(共谋共同正犯)
: 而这边我认为老师有可能要考所谓的共同正犯的犯意切断
: 这边我国学者有如此主张的就我所知有两位
: 一是甘添贵老师 另一应是李茂生老师
: 就是在乙拒绝之後是否能认已切断其犯意联络 而按两位老师见解
: 仍未切断 因为甲仍然积极将其宝刀借予甲 故依犯罪共同说 甲乙二人成立共同正犯
: 这边我只就後面杀人罪部分讨论 至於前面的伤害罪以及能否主张正当防卫省略XD
: 所以结论就是相续共同正犯 甲只成立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 以上浅见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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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HROC:你所列举的自己责任原则之例外,不无误解。 07/11 01:02
2F:→ daveslg:请赐教 07/11 21:44
3F:→ daveslg:我另PO一篇有兴趣的人往下看吧 07/12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