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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粹是我個人看法 拋磚引玉 我的答案說不定還是有很可笑的破綻] 1.這個題目原文中 給的法條 跟我現在看到的不一樣 現在要以所有的意思 原文給的是要有佔有的意思 不知道是有修法 還是一開始就給錯 反正我當年也是似懂非懂 考卷也不能帶出來 不過不管發生什麼事 至少客觀上 要和平公然佔有 乙說他不便公然 自然不會因此取得所有權 2.善意受讓的規定是801 948 真正取得[物權]權利的 是801 所以占有人 要先主張948 因為占有是利益 不是物權 本題丙並沒有主張801 948 甲沒有喪失所有權 3.丁是竊盜 本題是屬於盜贓物 但是甲是盜贓物的被害人或遺失人? [接下來就是押寶了........ 如果這一題要用到949 或950 就像是在考物權 可是 題目內容 好像就是要用到這幾條] 我傾向認為不適用949 因為所有權人不一定是被害人 所以不管他反正丁也不會取得所有權 4. 戊是在1983/4/2取得 戊是商人 但是 是屬於販賣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 是善意買得? (1) 以上條件缺一 則因為題示情形 戊要自用是有所有的意思 從物之性質 手錶的使用當然的符合公然和平占有 因此時效自1983/4/2開始計算 滿五年後完成(罹於時效) PS 所以是1988/4/1 這題很賤 因為很容易算錯 我也不知道有沒有算錯 4/1 4/2 4/3 都是有可能寫錯的答案 注意 1988/4/1 甲喪失所有權 戊取得所有權 甲完全喪失767請求權 可不是125的時效喔!!!! 嚴格來說 甲在767時效完成之前 就先失去767的請求權 (2)若滿足上述兩條件 則適用950 應該要償還支出價金 才可以回復其物 問題來了 本題甲不管有沒有償還支出價金 若不在動產取得時效內 請求反還 戊都會取得所有權 那幹麻討論 950 我覺得討論的原因是 甲若不償還 就起訴767 戊不抗辯 甲勝訴 甲會不當得利嗎?(雖然跟本案無關) 還是根本就是甲的請求權會無理由? 如果是無理由 甲就不能對戊請求返還 然後就會終於出現 期待已久 跟民總有關係的 民法125 因為125是要有請求權 125的請求權 一定要已經償還價金 才能行使 也才能開始計算(128) 但是消滅時效 對物權 有適用嗎? 767有(老王說的) 甲如果一直不償還價金 那表示767一直無法行使 所以會有128 讓請求權一直無法開始計算時效 那要是價金的請求也罹於時效 那是否可自價金的請求權時效完成 當作767可行使 讓時效開始計算呢? 戊的價金請求權依法條觀之 應該不是獨立的請求權 因該是對甲行使767的抗辯 所以他的請求權 沒有時效問題 (甲買一支500元的手錶 戊買5000 要是戊可以請求 那我要移民了 或是專門買贓物 ) 所以除非767被768完全消滅 不然要從甲支付價金起算時效 甲若不支付價金 時效永遠不會開始 也永遠不會起算(所以題示情形永不罹於時效) -----以下是我新增加的--- 我參考一下X律師的書 意思是 950 回復請求權人如未提出價金 該回復請求是否有效? 通說: 以文義解釋 似宜解為此為回復請求權的法定條件 且949是善意取得的例外 950是949的例外 所以是例外中的例外 要嚴格解釋 未提出價金 而請求回復 回復請求不生效力 [如果這裡的請求不生效力 就可以解釋成請求 但不在6個月內起訴 一樣 發生不中斷的效力 ] 所以我原始的看法 又可以當作笑話了 (不刪掉 大家笑一笑) 所以答案更正為 *****從戊取得該表開始計算15年***** 不過 要是有什麼學說 或實務判例 決議 釋字 或是各位有什麼看法 請提供給我 請隨時糾正我 謝謝! ※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銘言: : 甲之金錶被其職員乙於1974/7/15日侵占,乙不便公然使用 : ,乃於1983/2/1日將之贈予善意之丙,此錶於1983/3/3日被丁 : 竊走,而於同年售予商人戊,試問甲對戊之返還請求權何時 : 罹於時效? (請參考民法768條) : 我很納悶,戊明明受善意受讓規定的保護,何來反還請求權?遑論消滅時效困惑 : http://small.lib.nccu.edu.tw/exam/data/transfer/law/law90.pdf本題目出處 -- 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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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6.122
1F:推 LuciferXI:是「占有」XD 05/19 04:46
2F:推 LuciferXI:甲如果一直不償還價金 那表示767一直無法行使 所以會有. 05/19 04:58
3F:→ LuciferXI:128...這句以下都怪怪的XD 還在研究XD 05/19 04:58
4F:→ LuciferXI:消滅時效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適用 28年上第 2301 號 05/19 05:00
5F:推 LuciferXI:另外,950 必須討論使否善意買得 本案我認為明顯非善意 05/19 05:10
6F:推 LuciferXI:另,該請求權同於949須於兩年內行使之 05/19 05:13
7F:推 LuciferXI:我整理一下再回好了(囧) 05/19 05:33
8F:→ LuciferXI:丙的部分,因為其為受贈人....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05/19 05:33
9F:推 LuciferXI:於949/950 戊必須要能「善意取得」,且950須於法定情況 05/19 05:43
10F:→ LuciferXI:下購買得之.... 05/19 05:43
11F:→ LuciferXI:購買盜贓物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所以949/950也甭論 05/19 05:45
12F:→ LuciferXI:(哪來那麼多嚴重超出範圍的民總考題啊XD) 05/19 05:46
13F:→ LuciferXI:(況且,若符合善意取得,本題也甭算了) 05/19 05:46
14F:→ LuciferXI:(補充前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交易安全」...贈與又 05/19 05:47
15F:→ LuciferXI:不是交易XD...詳見各大教科書XD) 05/19 05:48
16F:推 LuciferXI:最後,就變成戊無權占有甲之物 然後算時效~ 何時起算的 05/19 05:51
17F:→ LuciferXI:問題...~_~y 05/19 05:51
18F:→ LuciferXI:話說通常題目問句寫得那麼死...通常就要朝那個方向寫XD 05/19 05:53
19F:→ LuciferXI:所以在審題的時候,注意看題目 順便釐清因為緊張而混亂 05/19 05:53
20F:→ LuciferXI:的體系和學說~~ 05/19 05:53
21F:→ LuciferXI:我先前提950只是為了要說 他應該不構成善意取得orz||| 05/19 05:54
22F:→ LuciferXI:抱歉,思考有點跳tone,也許造成諸位混淆了XD 05/19 05:55
23F:→ LuciferXI:修正先前所言「購買盜贓物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05/19 05:55
24F:→ LuciferXI:我的意思是指本案情況~~ 05/19 05:56
25F:→ daveslg:題中沒有題示說善意與否 05/19 09:36
26F:→ daveslg:贈與是契約 但移轉所有權 或是無權處分 是物權行為 05/19 09:37
27F:→ daveslg:贈與或買賣是原因行為 請參考物權行為無因性 05/19 09:41
28F:→ daveslg:或是老王 2008一月版 民法概要621頁 05/19 09:42
29F:→ daveslg:所以丙有善意取得適用(除非有判例推翻) 05/19 09:44
30F:→ daveslg:明知=惡意 不知=善意 可得而知=善意+有過失 05/19 09:46
31F:→ daveslg:本題的戊 沒有任何資訊判斷是否善意惡意 05/19 09:47
32F:→ daveslg:另外 物權的消滅時效 我在老王的書上 只有看過767 05/19 09:48
33F:→ daveslg:所以 我再物權行為那一句打一個問號 05/19 09:49
34F:→ daveslg:審題很重要 但是也要確定有沒有陷阱 這個題目連參考法條 05/19 09:51
35F:→ daveslg:他都寫錯 誰能確定出題者在想什麼? 05/19 09:52
36F:→ daveslg:很多題目 有時候連老師也不知道答案 順便出題看學生思考 05/19 09:53
37F:→ daveslg:當然 校內考試應該還是有先盤算好答案啦 05/19 09:54
38F:→ daveslg:國考就聽說真的不一定了 05/19 09:55
39F:→ daveslg:附帶一題 贈與不是交易 但是可以設負擔 定條件 05/19 09:56
40F:→ daveslg:雖然是問時效何時完成 但答案要是請求權完全消滅 05/19 09:58
41F:→ daveslg:考生不就被拐到了 05/19 09:58
42F:→ daveslg:別以為不可能 考刑法的時候 每題都問行為人如何論罪科刑 05/19 09:59
43F:→ daveslg:總有幾題行為人是無罪的 05/19 10:00
44F:推 LuciferXI:恩恩謝謝學長指導~~ 05/19 15:15
45F:→ LuciferXI:我其實覺得參考法條沒有問題耶orz~~ 05/19 15:15
46F:推 bluesea620:感謝指導! 05/19 15:26
47F:推 LuciferXI:話說我剛剛看了一下關於善意受讓的規定~~ 05/19 15:39
48F:→ LuciferXI:保護交易安全的立法理由。以及對於交易行為的界定,才發 05/19 15:40
49F:→ LuciferXI:現有不少不同見解... 05/19 15:40
50F:→ LuciferXI:86台上121決:舉凡有交易行為存在,不問其為買賣、互易 05/19 15:42
51F:→ LuciferXI:贈與、出資、特定物之遺贈、因清償而為給付或其他以物權 05/19 15:43
52F:→ LuciferXI:移轉或設定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均無不可。 05/19 15:43
53F:→ LuciferXI:至於我先前所言「贈與」不在善意受讓制度保護之列,乃 05/19 15:44
54F:→ LuciferXI:謝師在全書上所言。鄭冠宇師亦持此見解。 05/19 15:44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18.170.26.122 (05/19 16:29)
55F:→ daveslg:贈與的移轉物權 可以用善意受讓 只是因為 無償行為會讓 05/19 16:30
56F:→ daveslg:原所有權人無法對無權處分人做不當得利 05/19 16:31
57F:→ daveslg:所以可以類推183 05/19 16:31
58F:→ daveslg:這題的結論我要修改一下 05/19 16:33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18.170.26.122 (05/19 16:45)
59F:推 LuciferXI:恩恩XD 我剛剛查了一下關於950的提出價金的性質 05/19 16:36
60F:→ LuciferXI:有四說(王澤鑑物權第二冊),而出題者之所以附上取得 05/19 16:37
61F:推 LuciferXI:時效規定..於價金與回復請求權學說當中採「如權利人如 05/19 16:40
62F:→ LuciferXI:於兩年期間內為回復之請求,其所有權即可保存,縱於兩年 05/19 16:40
63F:→ LuciferXI:內未付價金,其所有權仍不喪失,占有人須於取得時效完成 05/19 16:41
64F:→ LuciferXI:後,始能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05/19 16:41
65F:→ LuciferXI:(這是謝在全師引日本學者之見解列於書中) 05/19 16:42
66F:→ LuciferXI:我直覺也是這麼想XD 05/19 16:42
67F:→ LuciferXI:不過,王師、謝師都採價金之償還為回復請求權之法定要件 05/19 16:44
68F:→ LuciferXI:說...~.~ 05/19 16:44
69F:推 LuciferXI:所以我一開始並不以為附那個條文是附錯了XDDDD 05/19 16:47
70F:推 LuciferXI:我以為你是只不應該附上那個條號的意思 05/19 16:49
71F:推 LuciferXI:原來是指條文打錯字XD 05/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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