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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纯粹是我个人看法 抛砖引玉 我的答案说不定还是有很可笑的破绽] 1.这个题目原文中 给的法条 跟我现在看到的不一样 现在要以所有的意思 原文给的是要有占有的意思 不知道是有修法 还是一开始就给错 反正我当年也是似懂非懂 考卷也不能带出来 不过不管发生什麽事 至少客观上 要和平公然占有 乙说他不便公然 自然不会因此取得所有权 2.善意受让的规定是801 948 真正取得[物权]权利的 是801 所以占有人 要先主张948 因为占有是利益 不是物权 本题丙并没有主张801 948 甲没有丧失所有权 3.丁是窃盗 本题是属於盗赃物 但是甲是盗赃物的被害人或遗失人? [接下来就是押宝了........ 如果这一题要用到949 或950 就像是在考物权 可是 题目内容 好像就是要用到这几条] 我倾向认为不适用949 因为所有权人不一定是被害人 所以不管他反正丁也不会取得所有权 4. 戊是在1983/4/2取得 戊是商人 但是 是属於贩卖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 是善意买得? (1) 以上条件缺一 则因为题示情形 戊要自用是有所有的意思 从物之性质 手表的使用当然的符合公然和平占有 因此时效自1983/4/2开始计算 满五年後完成(罹於时效) PS 所以是1988/4/1 这题很贱 因为很容易算错 我也不知道有没有算错 4/1 4/2 4/3 都是有可能写错的答案 注意 1988/4/1 甲丧失所有权 戊取得所有权 甲完全丧失767请求权 可不是125的时效喔!!!! 严格来说 甲在767时效完成之前 就先失去767的请求权 (2)若满足上述两条件 则适用950 应该要偿还支出价金 才可以回复其物 问题来了 本题甲不管有没有偿还支出价金 若不在动产取得时效内 请求反还 戊都会取得所有权 那干麻讨论 950 我觉得讨论的原因是 甲若不偿还 就起诉767 戊不抗辩 甲胜诉 甲会不当得利吗?(虽然跟本案无关) 还是根本就是甲的请求权会无理由? 如果是无理由 甲就不能对戊请求返还 然後就会终於出现 期待已久 跟民总有关系的 民法125 因为125是要有请求权 125的请求权 一定要已经偿还价金 才能行使 也才能开始计算(128) 但是消灭时效 对物权 有适用吗? 767有(老王说的) 甲如果一直不偿还价金 那表示767一直无法行使 所以会有128 让请求权一直无法开始计算时效 那要是价金的请求也罹於时效 那是否可自价金的请求权时效完成 当作767可行使 让时效开始计算呢? 戊的价金请求权依法条观之 应该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因该是对甲行使767的抗辩 所以他的请求权 没有时效问题 (甲买一支500元的手表 戊买5000 要是戊可以请求 那我要移民了 或是专门买赃物 ) 所以除非767被768完全消灭 不然要从甲支付价金起算时效 甲若不支付价金 时效永远不会开始 也永远不会起算(所以题示情形永不罹於时效) -----以下是我新增加的--- 我参考一下X律师的书 意思是 950 回复请求权人如未提出价金 该回复请求是否有效? 通说: 以文义解释 似宜解为此为回复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且949是善意取得的例外 950是949的例外 所以是例外中的例外 要严格解释 未提出价金 而请求回复 回复请求不生效力 [如果这里的请求不生效力 就可以解释成请求 但不在6个月内起诉 一样 发生不中断的效力 ] 所以我原始的看法 又可以当作笑话了 (不删掉 大家笑一笑) 所以答案更正为 *****从戊取得该表开始计算15年***** 不过 要是有什麽学说 或实务判例 决议 释字 或是各位有什麽看法 请提供给我 请随时纠正我 谢谢! ※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铭言: : 甲之金表被其职员乙於1974/7/15日侵占,乙不便公然使用 : ,乃於1983/2/1日将之赠予善意之丙,此表於1983/3/3日被丁 : 窃走,而於同年售予商人戊,试问甲对戊之返还请求权何时 : 罹於时效? (请参考民法768条) : 我很纳闷,戊明明受善意受让规定的保护,何来反还请求权?遑论消灭时效困惑 : http://small.lib.nccu.edu.tw/exam/data/transfer/law/law90.pdf本题目出处 -- 考生=[有问题要解决 没有问题制造问题也要解决] 律师=[有困难要帮 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帮]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没有歹徒制造歹徒也要抓] 检察官=[有证据要起诉 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起诉] 被告=[有理由要上诉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上诉] 法官=[有理由驳回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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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6.122
1F:推 LuciferXI:是「占有」XD 05/19 04:46
2F:推 LuciferXI:甲如果一直不偿还价金 那表示767一直无法行使 所以会有. 05/19 04:58
3F:→ LuciferXI:128...这句以下都怪怪的XD 还在研究XD 05/19 04:58
4F:→ LuciferXI:消灭时效对於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有适用 28年上第 2301 号 05/19 05:00
5F:推 LuciferXI:另外,950 必须讨论使否善意买得 本案我认为明显非善意 05/19 05:10
6F:推 LuciferXI:另,该请求权同於949须於两年内行使之 05/19 05:13
7F:推 LuciferXI:我整理一下再回好了(囧) 05/19 05:33
8F:→ LuciferXI:丙的部分,因为其为受赠人....无善意取得之适用。 05/19 05:33
9F:推 LuciferXI:於949/950 戊必须要能「善意取得」,且950须於法定情况 05/19 05:43
10F:→ LuciferXI:下购买得之.... 05/19 05:43
11F:→ LuciferXI:购买盗赃物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所以949/950也甭论 05/19 05:45
12F:→ LuciferXI:(哪来那麽多严重超出范围的民总考题啊XD) 05/19 05:46
13F:→ LuciferXI:(况且,若符合善意取得,本题也甭算了) 05/19 05:46
14F:→ LuciferXI:(补充前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赠与又 05/19 05:47
15F:→ LuciferXI:不是交易XD...详见各大教科书XD) 05/19 05:48
16F:推 LuciferXI:最後,就变成戊无权占有甲之物 然後算时效~ 何时起算的 05/19 05:51
17F:→ LuciferXI:问题...~_~y 05/19 05:51
18F:→ LuciferXI:话说通常题目问句写得那麽死...通常就要朝那个方向写XD 05/19 05:53
19F:→ LuciferXI:所以在审题的时候,注意看题目 顺便厘清因为紧张而混乱 05/19 05:53
20F:→ LuciferXI:的体系和学说~~ 05/19 05:53
21F:→ LuciferXI:我先前提950只是为了要说 他应该不构成善意取得orz||| 05/19 05:54
22F:→ LuciferXI:抱歉,思考有点跳tone,也许造成诸位混淆了XD 05/19 05:55
23F:→ LuciferXI:修正先前所言「购买盗赃物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05/19 05:55
24F:→ LuciferXI:我的意思是指本案情况~~ 05/19 05:56
25F:→ daveslg:题中没有题示说善意与否 05/19 09:36
26F:→ daveslg:赠与是契约 但移转所有权 或是无权处分 是物权行为 05/19 09:37
27F:→ daveslg:赠与或买卖是原因行为 请参考物权行为无因性 05/19 09:41
28F:→ daveslg:或是老王 2008一月版 民法概要621页 05/19 09:42
29F:→ daveslg:所以丙有善意取得适用(除非有判例推翻) 05/19 09:44
30F:→ daveslg:明知=恶意 不知=善意 可得而知=善意+有过失 05/19 09:46
31F:→ daveslg:本题的戊 没有任何资讯判断是否善意恶意 05/19 09:47
32F:→ daveslg:另外 物权的消灭时效 我在老王的书上 只有看过767 05/19 09:48
33F:→ daveslg:所以 我再物权行为那一句打一个问号 05/19 09:49
34F:→ daveslg:审题很重要 但是也要确定有没有陷阱 这个题目连参考法条 05/19 09:51
35F:→ daveslg:他都写错 谁能确定出题者在想什麽? 05/19 09:52
36F:→ daveslg:很多题目 有时候连老师也不知道答案 顺便出题看学生思考 05/19 09:53
37F:→ daveslg:当然 校内考试应该还是有先盘算好答案啦 05/19 09:54
38F:→ daveslg:国考就听说真的不一定了 05/19 09:55
39F:→ daveslg:附带一题 赠与不是交易 但是可以设负担 定条件 05/19 09:56
40F:→ daveslg:虽然是问时效何时完成 但答案要是请求权完全消灭 05/19 09:58
41F:→ daveslg:考生不就被拐到了 05/19 09:58
42F:→ daveslg:别以为不可能 考刑法的时候 每题都问行为人如何论罪科刑 05/19 09:59
43F:→ daveslg:总有几题行为人是无罪的 05/19 10:00
44F:推 LuciferXI:恩恩谢谢学长指导~~ 05/19 15:15
45F:→ LuciferXI:我其实觉得参考法条没有问题耶orz~~ 05/19 15:15
46F:推 bluesea620:感谢指导! 05/19 15:26
47F:推 LuciferXI:话说我刚刚看了一下关於善意受让的规定~~ 05/19 15:39
48F:→ LuciferXI: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由。以及对於交易行为的界定,才发 05/19 15:40
49F:→ LuciferXI:现有不少不同见解... 05/19 15:40
50F:→ LuciferXI:86台上121决:举凡有交易行为存在,不问其为买卖、互易 05/19 15:42
51F:→ LuciferXI:赠与、出资、特定物之遗赠、因清偿而为给付或其他以物权 05/19 15:43
52F:→ LuciferXI:移转或设定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均无不可。 05/19 15:43
53F:→ LuciferXI:至於我先前所言「赠与」不在善意受让制度保护之列,乃 05/19 15:44
54F:→ LuciferXI:谢师在全书上所言。郑冠宇师亦持此见解。 05/19 15:44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18.170.26.122 (05/19 16:29)
55F:→ daveslg:赠与的移转物权 可以用善意受让 只是因为 无偿行为会让 05/19 16:30
56F:→ daveslg:原所有权人无法对无权处分人做不当得利 05/19 16:31
57F:→ daveslg:所以可以类推183 05/19 16:31
58F:→ daveslg:这题的结论我要修改一下 05/19 16:33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18.170.26.122 (05/19 16:45)
59F:推 LuciferXI:恩恩XD 我刚刚查了一下关於950的提出价金的性质 05/19 16:36
60F:→ LuciferXI:有四说(王泽监物权第二册),而出题者之所以附上取得 05/19 16:37
61F:推 LuciferXI:时效规定..於价金与回复请求权学说当中采「如权利人如 05/19 16:40
62F:→ LuciferXI:於两年期间内为回复之请求,其所有权即可保存,纵於两年 05/19 16:40
63F:→ LuciferXI:内未付价金,其所有权仍不丧失,占有人须於取得时效完成 05/19 16:41
64F:→ LuciferXI:後,始能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05/19 16:41
65F:→ LuciferXI:(这是谢在全师引日本学者之见解列於书中) 05/19 16:42
66F:→ LuciferXI:我直觉也是这麽想XD 05/19 16:42
67F:→ LuciferXI:不过,王师、谢师都采价金之偿还为回复请求权之法定要件 05/19 16:44
68F:→ LuciferXI:说...~.~ 05/19 16:44
69F:推 LuciferXI:所以我一开始并不以为附那个条文是附错了XDDDD 05/19 16:47
70F:推 LuciferXI:我以为你是只不应该附上那个条号的意思 05/19 16:49
71F:推 LuciferXI:原来是指条文打错字XD 05/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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