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1987pp (我是轉)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北大95年轉學考民法問題
時間Wed Apr 22 20:57:49 2009
台灣省鐵路局將其台北火車站二樓之空間出租於甲公司設置美食街攤位,所擬之租賃契
約經雙方同意後簽訂.鐵路局在出租人簽名蓋章處蓋上“台灣省鐵路局“之印章,並未
有其他人之簽名或蓋章,然後交予承租人甲公司簽名蓋章,以完成簽約手續.問:
1.台灣省鐵路局在租賃契約上之意思表示之方式是否正確而有效?
2.甲公司之簽名處應由何人以何種身分簽名,始生效力?理由?
3.如甲公司委任律師代理,該律師應在租約上簽何人之名?理由?
我的擬答
二、
1.台灣省鐵路局是屬於法人,所謂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享有權利能力而得作
為權利義務關係主體之組織體。法人亦為權利主體,故在法律上,其亦得如自然人一般
,得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所以租賃契約應該有效(從法人角度說明)
2.應該要由法人代表去簽吧,所謂法人就是「他」不是像我們這樣的自然人,但法律
上賦予他人格地位,例如公司、醫院、學校等,可以擁有財產(例如把一棟房子的所
有權「人」登記為公司)。但法人終究不是真人,他沒辦法自己做事(例如台塑公司
不可能自己去買石油吧),一定要有真人代表法人做事,這就是法人代表,一般指
的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之類的。
3.這我就不清楚代理人可不可以簽名了,我覺得還是要公司的董事或什麼經理之類的去
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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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nlymylove:關於你的第三點.其實可以參考公司法 05/1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