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1987pp (我是转)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北大95年转学考民法问题
时间Wed Apr 22 20:57:49 2009
台湾省铁路局将其台北火车站二楼之空间出租於甲公司设置美食街摊位,所拟之租赁契
约经双方同意後签订.铁路局在出租人签名盖章处盖上“台湾省铁路局“之印章,并未
有其他人之签名或盖章,然後交予承租人甲公司签名盖章,以完成签约手续.问:
1.台湾省铁路局在租赁契约上之意思表示之方式是否正确而有效?
2.甲公司之签名处应由何人以何种身分签名,始生效力?理由?
3.如甲公司委任律师代理,该律师应在租约上签何人之名?理由?
我的拟答
二、
1.台湾省铁路局是属於法人,所谓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享有权利能力而得作
为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组织体。法人亦为权利主体,故在法律上,其亦得如自然人一般
,得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所以租赁契约应该有效(从法人角度说明)
2.应该要由法人代表去签吧,所谓法人就是「他」不是像我们这样的自然人,但法律
上赋予他人格地位,例如公司、医院、学校等,可以拥有财产(例如把一栋房子的所
有权「人」登记为公司)。但法人终究不是真人,他没办法自己做事(例如台塑公司
不可能自己去买石油吧),一定要有真人代表法人做事,这就是法人代表,一般指
的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之类的。
3.这我就不清楚代理人可不可以签名了,我觉得还是要公司的董事或什麽经理之类的去
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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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nlymylove:关於你的第三点.其实可以参考公司法 05/1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