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c077 (科科哈)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 關於民法 - 請求權基礎
時間Mon Apr 6 10:30:15 2009
各位先拜早安
最近把民總拿出來複習
不知道是太久沒看了還是怎樣 看到一個地方突然花掉
就是阿 ... 我搞不清楚 民法(以下同)184I前段 193 18條接195的關係?
在我認為這三個不都是請求權基礎?
何以 老師在講解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時候 標題要下:
「甲可否主張184I前段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接著又在內文提到193?
而184和193屬同編規定 也沒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
以上 謝謝各位前輩!小弟合十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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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45.98
1F:推 kaichieh:184I應該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只要符合侵權行為的要 04/06 11:35
2F:→ kaichieh:求即可請求 但 193限於身體與健康上的財產損失(如醫藥費) 04/06 11:36
3F:→ kaichieh:195則為非財產上的請求權(慰撫金) 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04/06 11:37
4F:→ kaichieh:應該是這樣 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改正指教 謝謝 04/06 11:38
5F:推 alfredstre:184I是侵權請求權基礎,193和195是損害賠償的範圍 04/06 13:44
6F:→ alfredstre:至於18條和184I之間的關係,這裡有學說爭議,建議翻 04/06 13:44
7F:→ alfredstre:一下王澤鑑民法總則 04/06 13:44
8F:推 ppingin:黃茂榮老師有認193 195是請求權基礎之見解 記得李淑民書裡 04/09 03:12
9F:→ ppingin:有看到 不過還是王師體系為主流吧 04/09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