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02004 (阿樹)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的問題
時間Tue Mar 10 15:06:29 2009
案例事實:
T開車不慎撞上路樹 致同車乘客O左腿骨折
O於醫院手術 因醫生P疏忽致引發敗血症身亡
我想問的是 林鈺雄老師是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排除T的行為對O死亡結果的
客觀可歸責性 但是我覺得在風險實現階段應該就可以排除了 因為T的行為
對於O的死亡結果應該不具有常態關聯性啊 請問我是哪裡理解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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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1.35
1F:推 frankmen123:你沒錯 只是各家學者見解不同 03/10 16:40
2F:→ frankmen123:你可以說 醫生的行為是屬超越的因果關係 03/10 16:40
3F:推 hs520:林山田師好像跟你的想法較接近? 03/10 23:35
4F:推 hs520: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是在於T是否能認知、預見醫生P的疏忽 03/11 21:41
5F:→ hs520:不知道我這樣講有沒有講錯 還請不吝指正 03/1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