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02004 (阿树)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有关客观归责理论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0 15:06:29 2009
案例事实:
T开车不慎撞上路树 致同车乘客O左腿骨折
O於医院手术 因医生P疏忽致引发败血症身亡
我想问的是 林钰雄老师是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排除T的行为对O死亡结果的
客观可归责性 但是我觉得在风险实现阶段应该就可以排除了 因为T的行为
对於O的死亡结果应该不具有常态关联性啊 请问我是哪里理解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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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1.35
1F:推 frankmen123:你没错 只是各家学者见解不同 03/10 16:40
2F:→ frankmen123:你可以说 医生的行为是属超越的因果关系 03/10 16:40
3F:推 hs520:林山田师好像跟你的想法较接近? 03/10 23:35
4F:推 hs520: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是在於T是否能认知、预见医生P的疏忽 03/11 21:41
5F:→ hs520:不知道我这样讲有没有讲错 还请不吝指正 03/1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