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166 (觀海雲遠)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問一題有關刑法客觀歸責的題目
時間Thu Nov 6 02:46:36 2008
※ 引述《boyofwind (阿良)》之銘言:
: ※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銘言:
: : 甲欲殺A,持一粒毒藥放入A的食物,完全不知情的乙亦想殺A,也將
: : 一粒毒藥放入A的食物中,A同時吃下兩粒毒藥後毒發生亡
: : 事後證明A若僅服用一粒毒藥,絕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 : 就A死亡的結果 甲乙分別會得到怎樣的結果歸責評價?
: : 注意 乙並不知甲也在A的食物裡放毒藥
: : 又兩人的刑責為何?
: 結果原因:依照條件理論或者是合乎法則之條件說,都可以得出行為以及結果間都具有因
: 果關係
: 結果歸責:依照客觀歸責論,行為人的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是卻因為重大因果
: 歷程偏離而使得結果未在該風險中實現,所以阻卻客觀歸責
: (學說上另有主張,根據風險升高理論,結果依然在該風險中實現,所以可歸責於行為人)
: 如依照前說,則是成立殺人未遂犯(未遂犯的要件請另外討論)
: 依照後說,則成立殺人既遂
小弟發表一下拙見,煩請各位前輩指教。
因果關係:甲乙之行為皆屬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依條件理論,應認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客觀歸責:個人以為客觀歸責方面並無產生所謂的重大因果偏異,重大因果偏異應是指行
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常態之關連。以有名的救護車禍案為例:某甲開槍殺A,A受傷經路人報
案,而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護車於途中發生車禍,乃是他人違規所致,A因而死亡。以
此例來說,A死亡之原因乃是因他人違規駕駛導致之車禍,而非甲開槍所致之風險。因此
有重大因果偏異。
本題來說A之死亡乃是因喝了有毒之水,應不能認為有重大之因果偏異。
因此A死亡可歸責於甲乙二人,甲乙二人應負殺人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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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35.16
1F:推 simplegray:我認為依照條件理論非q則非q的話 11/08 01:09
2F:推 simplegray:是有因果關係啦不過我認為是未遂XDDD 11/08 01:12
3F:推 visorkk:從客觀歸責角度看 要提升法不容許風險 風險實現 並且實現 11/14 02:10
4F:→ visorkk:與風險有相當因果關係 11/14 02:11
5F:→ visorkk:我認為在風險實現這塊就已經無法成立了 11/14 02:13
6F:→ visorkk:打錯 唉 回文好了 11/14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