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166 (观海云远)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问一题有关刑法客观归责的题目
时间Thu Nov 6 02:46:36 2008
※ 引述《boyofwind (阿良)》之铭言:
: ※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铭言:
: : 甲欲杀A,持一粒毒药放入A的食物,完全不知情的乙亦想杀A,也将
: : 一粒毒药放入A的食物中,A同时吃下两粒毒药後毒发生亡
: : 事後证明A若仅服用一粒毒药,绝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
: : 就A死亡的结果 甲乙分别会得到怎样的结果归责评价?
: : 注意 乙并不知甲也在A的食物里放毒药
: : 又两人的刑责为何?
: 结果原因:依照条件理论或者是合乎法则之条件说,都可以得出行为以及结果间都具有因
: 果关系
: 结果归责:依照客观归责论,行为人的行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是却因为重大因果
: 历程偏离而使得结果未在该风险中实现,所以阻却客观归责
: (学说上另有主张,根据风险升高理论,结果依然在该风险中实现,所以可归责於行为人)
: 如依照前说,则是成立杀人未遂犯(未遂犯的要件请另外讨论)
: 依照後说,则成立杀人既遂
小弟发表一下拙见,烦请各位前辈指教。
因果关系:甲乙之行为皆属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依条件理论,应认有因果关系之存在。
客观归责:个人以为客观归责方面并无产生所谓的重大因果偏异,重大因果偏异应是指行
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常态之关连。以有名的救护车祸案为例:某甲开枪杀A,A受伤经路人报
案,而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护车於途中发生车祸,乃是他人违规所致,A因而死亡。以
此例来说,A死亡之原因乃是因他人违规驾驶导致之车祸,而非甲开枪所致之风险。因此
有重大因果偏异。
本题来说A之死亡乃是因喝了有毒之水,应不能认为有重大之因果偏异。
因此A死亡可归责於甲乙二人,甲乙二人应负杀人既遂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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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35.16
1F:推 simplegray:我认为依照条件理论非q则非q的话 11/08 01:09
2F:推 simplegray:是有因果关系啦不过我认为是未遂XDDD 11/08 01:12
3F:推 visorkk:从客观归责角度看 要提升法不容许风险 风险实现 并且实现 11/14 02:10
4F:→ visorkk:与风险有相当因果关系 11/14 02:11
5F:→ visorkk:我认为在风险实现这块就已经无法成立了 11/14 02:13
6F:→ visorkk:打错 唉 回文好了 11/14 02:14